呱呱美文网  - 为您分享正能量早安心语语录的句子

暂住人口填写范文(共6篇)

admin

点击全文阅读

【简介】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整理了暂住人口填写范文(共6篇),希望对大家的工作和学习有所帮助,欢迎阅读!在此,感谢网友“vivi1202”投稿本文!

暂住人口填写范文

篇1:暂住人口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校内暂住人口的管理,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治安秩序,创造一个良好的育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理》、《山东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暂住人口包括:校内各单位聘用的临时工;来校从事包工、运输、建筑的校外人员,来校从事经商、服务的人员;来校投靠亲友求学、就医、当保姆或寄住的人员;各单位招收的未迁移户口的自费生、函授生;各系部举办的'各种辅导班、培训班及异地上学的学生。

二、校外人员离开户口常住地到我院暂住3日以上,即属暂住户口登记范围。暂住3日以上、3个月以下者必须进行暂住登记;3个月以上者必须申请《暂住人口证》。

三、办理暂住户口本时,由本人写出申请,说明暂住理由、时间和地点,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证明、暂住单位证明或由房主带领到达学校之日起3日内到保卫处办理登记手续。

四、申请《暂住人口证》者,需交近期半身免冠一寸照片2张(不满16岁免交),交纳证件工本费、审验费、管理费、押金(离校时退还押金),同时办理《出入证》。

五、暂住人口在校内从事各项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必须自觉接受保卫部门的检查和管理,凡应申报登记或应申请《暂住人口证》《出入证》逾期不办理者,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六、学院各用人单位招收校外人员,应在人口进校3天之内到保卫处备案,并按本办法组织办理登记手续,所用人员如有变动,须及时报保卫处备案。

篇2:暂住人口管理制度

1、暂住人口必须身份清楚、来历清楚、证件齐全。

2、暂住人口由学校保卫部门办理《临时出入证》,并登记造册。

3、暂住人口进出学校、上岗须佩戴《临时出入证》,自觉接受值勤人员的检查。暂住人口由学校保卫部门办理《临时出入证》,并登记造册。

4、住宿校内的暂住人口须办理《暂住证》,服从保卫部门管理,遵守宿舍规章制度。未经学校保卫部门同意,不得私自留宿他人,严禁男女混宿;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等危险品和淫秽物品。

5、暂住人口不得在校内赌博、打架斗殴,酗酒闹事,不得私拿、损坏学校财物,不得使用电炉,不得扰乱校内公共秩序、影响师生工作学习和正常生活,不得私自进入生活、教学区。

6、暂住人口离校,随行物品须经保卫干部检查。

7、学校要加强对暂住人口进行校规校纪、法规法纪和安全防范教育。

篇3:甘肃省暂住人口管理规定

暂住人口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暂住人口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暂住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暂住人口是指:

(一)省外公民来本省行政区域内暂住的人员;

(二)本省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省内其他县、市暂住的人员;

(三)本省各县、市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到本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乡、镇或到由本县、市人民政府决定纳入管理地区暂住的人员。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策指导和总量调控的要求,加强对暂住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领导,协调计委、公安、劳动、工商行政管理、卫生防疫、计划生育、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共同做好暂住人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

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暂住人口登记管理的主管机关,公安派出所负责暂住人口的登记、发证、检查等管理工作。

暂住人口的登记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留住,谁负责;谁带队,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制度。

第五条 暂住人员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暂住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服从管理,自觉维护社会秩序。

第二章 登记与领证

第六条 暂住人在暂住地暂住三十日以下的,应当在到达暂住地后七日内向公安派出所或由县、市公安机关授权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暂住三十日以上且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在申报暂住登记时,还须申领《暂住证》。

第七条 探亲、访友、就医、旅游、寄读、寄养、出差等暂住人员按照规定申报暂住登记或者旅客登记,不申领《暂住证》。暂住人要求办理《暂住证》的,也可以办理。

第八条 申领《暂住证》,须持暂住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已婚育龄妇女还须持《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查验证明》。

第九条 申报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外地派驻办事机构的暂住人,由所在单位保卫、人事部门负责申办;

(二)暂住在施工现场、个体经营场所、集贸市场的暂住人,由用工单位负责人、业主或暂住人负责申办;

(三)暂住在居民家中的暂住人,由暂住人或户主负责申办;

(四)暂住在出租房屋的暂住人,由房主持户口簿、租赁合同及有关证件,与暂住人共同负责申办;

(五)暂住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的暂住人,按旅馆业管理的规定,履行旅客登记,其中包房居住超过三十日的,由所在宾馆、饭店、招待所治安保卫部门或负责人统一申办;

(六)正在服刑、劳教的人员,因故获准暂住的,应由本人持管教机关的证明,在到达暂住地二十四小时内申报登记。

第十条 从事劳务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暂住人员,在申领《暂住证》时,应缴纳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费。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费由公安机关在办理暂住登记时收取。收费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一条 《暂住证》是暂住人员在暂住地市、县范围内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有效期限为一至十二个月。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留住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领《暂住证》。

《暂住证》遗失或损坏的,应当及时报告发证机关,办理补领或换领手续。暂住人在市、县范围内变动暂住登记项目时,应当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补领、换领《暂住证》或变更登记项目不得再收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费。

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应协助公安机关对居住在本单位、本地区暂住人员进行城市生活常识和遵纪守法教育,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协助公安派出所做好暂住人员登记、领证和其它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单位或公民向暂住人员出租房屋,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并与暂住人签订租赁合同,发现暂住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无有效证件的人出租房屋。

第十四条 暂住人在暂住地从事劳务活动,必须持有暂住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暂住证》,到暂住地劳动行政机关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用工需求量大的单位应当建立劳务用工基地,按计划、有组织地招用外地务工人员。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招用未进行暂住登记或无《暂住证》的人员从事劳务活动。

第十五条 暂住人在暂住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持有《暂住证》和经营场地合法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进行税务登记。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未进行暂住登记或无《暂住证》的人员承包、租赁或提供使用营业门店、摊点、拒台、场地等生产经营场所。

第十六条 暂住人员或者留住、雇用暂住人员的单位或个人办理《暂住证》、《外来人员就业证》、工商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手续齐全的,有关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办理,不得故意拖延。

第十七条 暂住人员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关机关控告或申诉,有关机关应当认真处理,不得推诿。

第十八条 雇用暂住人员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为务工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卫生条件,做好安全生产和职业病的防治,以及计划生育工作,依法保障他们获得劳动报酬和休息的权利。

第十九条 暂住人员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的,用人单位和医疗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救治,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抚恤工作。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执行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住人员,由有关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一)检举、揭发违法犯罪活动有功的;

(二)协助司法机关破获案件的;

(三)对暂住地的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一条 不按规定申报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的,对直接责任人或者暂住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并补办登记手续,或者责令暂住人限期离开暂住地。

第二十二条 骗取、冒领、转借、转让、买卖、伪造、变造或者使用过期《暂住证》的,收缴《暂住证》,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行为人有非法所得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留住、雇用未进行暂住登记或者无《暂住证》人员的单位或者个人,除对暂住人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进行处罚外,对单位或者用工人按每留住或雇用一人罚款五十元进行处罚;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向未进行暂住登记或者无《暂住证》的人员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租房屋的,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留住、雇用暂住人员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向暂住人员提供经营场所的单位或个人,对暂住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隐瞒不报的,或为暂住人员提供违法犯罪条件的,对单位或者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执行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办法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按《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办事、优质服务,不得向暂住人员乱收费。对于敲许勒索、侵犯暂住人员合法权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省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民族自治地方管理暂住人口的办法。民族自治地方管理暂住人口办法在未制定或实施之前,执行本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

附: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暂住人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7月30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决定

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甘肃省暂住人口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会议决定将《甘肃省暂住人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公安机关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执行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4:城镇暂住人口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城镇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方针的贯彻实施,商品生产迅速发展,商品流通越来越活,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人口流动量越来越多。为了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方便群众生活,保障暂住人口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的精神,对城镇暂住人口的管理暂作如下规定:

一、健全城市暂住人口管理制度。留宿暂住人口的单位和居民要严格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做到来人登记,走人注销,公安派出所应进行严密管理。对留宿在单位内部的暂住人口,可由所在单位的人事、保卫部门负责登记管理,公安派出所负责督促检查。

对暂住时间拟超过三个月的十六周岁以上的人,须申领《暂住证》。对外来开店、办厂、从事建筑安装、联营运输、服务行业的暂住时间较长的人,采取雇用单位和常住户口所在地主管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办法,按照户口登记机关的规定登记造册,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为寄住户口,发给《寄住证》。

二、建立集镇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制度。对本乡镇以外的人来集镇拟暂住三日以上的,由留宿暂住人口的户主或者本人向公安派出所或户籍办公室申报暂住登记,离开时申报注销。暂住拟超过三个月的十六周岁以上的人,须申领《暂住证》。对从事建筑、运输、包工等集体暂住时间较长的,由这些单位的负责人登记造册,及时报送公安派出所或户籍办公室,登记为寄住户口,发给《寄住证》。

城市、集镇凡领取《暂住证》、《寄住证》的,均须同时交纳工本费。

三、暂住人口需要租赁房屋,必须凭原单位或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由房主带领房客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对来历不明的人,房主不得擅自出租住房。

四、旅店业要严格执行旅客住宿登记制度。公安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和治安管理。

五、正在劳动改造或劳动教养的人,因病因事请假回城暂住的,应凭所在劳动改造机关、劳动教养机关的证明,当日到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时申报注销。

六、城乡居民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各种经济组织都应自觉遵守和维护户口登记制度。

对违反暂住人口管理规定的,主管公安机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对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依法严肃处理。

七、城镇公安派出所、户籍办公室,办理户口登记的工作人员对来申报登记的人要热情接待,随来随办,方便群众。

篇5:上海市暂住人口管理规定

上海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暂住人口管理,保障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外省市来沪人员在本市暂住三日以上及本市市民在本市区与县之间和县与县之间来往暂住三日以上的,必须办理暂住登记。

暂住人员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上(含十六周岁),暂住时间拟超过三个月的,须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第三条 下列外省市来沪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员在本市暂住三日以上的,须办量寄住登记:

(一)在外省市驻沪办事机构和外省市在沪开办的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的人员;

(二)从事建筑、安装、运输业务的人员;

(三)从事商业、饮食业、修理业和手工劳动等第三产业的人员;

(四)农场或农村聘用的民工;

(五)接受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聘用的职工;

(六)从事其他各项经营活动的人员;

(七)随本条(一)至(六)项规定的人员来本市的家属、子女。

寄住人员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上(含十六周岁),居住时间拟超过三个月的,须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寄住证》;随带家属的,须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寄住户口簿》。

第四条 申领《暂住证》的暂住人员须交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申领《寄住证》的寄住人员须交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三张。

公安派出所发给的《暂住证》、《寄住户口簿》、《寄住证》,可收取工本费。

第五条 申报暂(寄)住登记的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合法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指定的单位办理:

(一)暂住在街道里弄、乡(镇)的居民家中的,须由本人或户主持居民身份证、工作证或其他有效的合法证件,在到达居住地次日起三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治安保卫委员会申报登记;

(二)留宿在私房出租户的,出租人必须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

(三)留宿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农场、驻沪部队的,由所在单位的人事或保卫部门协助公安派出所查验有关证件,负责登记造册,并定期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告;

(四)留宿在旅馆或招待所的,由旅馆或招待所指定人员查验证件,办理住宿登记,并定期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告,其中留宿在个体户旅馆的,业主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住宿登记簿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查验;

(五)劳改或劳教的人员因保外就医、请假回沪暂住的,须由本人持劳改或劳教场所的证明,在到达居住地的二十四小时之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

(六)外来集体寄住人员,凭本市批准机关的证明或招标、聘请单位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集体寄住登记。

第六条 暂(寄)住人员在本市变更住址时,应向原登记机关注销暂(寄)住登记,然后到新暂(寄)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寄)住登记。《暂住证》、《寄住户口簿》、《寄住证》可继续使用。

暂(寄)住人员离开本市时,应缴销《暂住证》或《寄住户口簿》、《寄住证》。

暂(寄)住人员死亡时,其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应注销其暂(寄)住登记,并通知死者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第七条 登记集体寄住户口的单位,集体寄住人员在二十人以上的,应建立群众性治保组织,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第八条 外省市来本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寄住人员应按人缴纳城市建设费。城市建设费由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在办理寄住登记时征收。

征收城市建设费的具体办法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安机关可聘用专职或兼职的户口协管员。

户口协管员协助公安机关对暂(寄)住人口进行登记、管理及征收城市建设费的工作。

第十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驻沪部队应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对居住在本单位、本地区的暂(寄)住人口的登记、管理工作。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督促、检查、支持公安派出所做好本地区暂(寄)住人口的登记、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协助公安派出所做好暂(寄)住人口登记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寄住人员必须在办理好寄住户口登记手续后,方可向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申领营业执照、办理银行帐号等手续。未办理寄住户口登记手续的,不得从事各种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暂住证》、《寄住户口簿》、《寄住证》是暂(寄)住人员在本市合法暂(寄)住的证明,暂(寄)住人员可凭《暂住证》、《寄住证》在本市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提取汇款或邮件、投宿旅店、寄售物品等事务。

《暂住证》、《寄住证》须随身携带,以备公安机关查验。如有遗失,须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新证。

第十三条 登记寄住户口的单位和个人,可凭《寄住户口簿》向粮食部门和副食品供应部门按规定办理粮食和副食品供应手续。

第十四条 留宿暂(寄)住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发现暂(寄)住人员有违法犯罪可疑行为的,应主动向公安派出所或保卫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暂(寄)住人员不按规定申报暂(寄)住户口,经通知拒不改正的;

(二)留宿暂(寄)住人员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办理住宿登记的;

(三)对留宿的暂(寄)住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知情不报的;

(四)伪造、变造、涂改《暂住证》、《寄住户口簿》、《寄住证》的;

(五)假报暂(寄)住户口,冒用他人暂(寄)住证件,出租、出借《暂住证》、《寄住证》的;

(六)寄住人员经通知拒不缴纳城市建设费的。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原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上海市外来寄住户口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篇6:市暂住人口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市暂住人口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为进一步推进“平安**”建设,构建和谐社会,最近市政协组织部分政协委员,就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我市暂住人口管理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先后分别召开了有关部门领导,部分镇(街道)政法书记、综治办、计生办、派出所等负责人和村干部、企业主、房东代表座谈会,考察了义乌市和温州鹿城区的暂住人口管理工作,对我市的暂住人口管理情况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研讨。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面对暂住人口对我市社会治安、环境卫生、计划生育、劳动就业等带来的诸多压力,几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从夯实基础、积极防范入手,制订出台了暂住人口户籍管理、社会保险、子女就学、计划生育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建立了覆盖城乡的市、镇、村三级暂住人口管理服务网络,实行暂住人口分层次管理,试行出租房登记备案制度,实施出租私房委托代管制度和税收征管办法。并加大投入,市财政先后拨出500万元专款,用于暂住人口免费教育培训和就业服务。2003年,市、镇两级财政又拨款350多万元,构建暂住人口综合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实现了市、镇、村管理信息联网。2004年由市财政拨款增配了4000余名社区保安,协助公安维护社会治安。今年市政府又把“暂住人口就业及居住服务工程”列为十件实事工程之一,鼓励推行暂住人口集中居住管理。通过开展社会治安大会战和专项整治行动,震慑了罪犯,促进了社会治安形势的进一步好转,有效保证了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持续发展。

暂住人口管理是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社会管理的一个新课题。尽管我市的暂口管理工作成效显著,处于全省领先水平,但从市民的期望值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看,还有不少亟待完善和改进的方面。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1、管理合力尚须增强。暂住人口管理服务工作涉及公安、劳动、计生、城建、卫生、民政等多个政府部门。为便于工作协调,2001年4月成立了市暂口办,但限于临时性机构,且力量薄弱,忙于应付报表统计汇总,没有很好地发挥综合协调的职能作用。相关管理部门,局限于自身管理职能,齐抓共管配合不够密切,没有形成管理合力。作为基础管理层面的镇(街道)暂口办和公安派出所、村(社区)暂口管理站与社区保安,也因责权不清,工作经常扯皮,存在“两张皮”的现象。

2、管理重点还不够突出。不少镇、村对暂住人口重点列管对象,往往按照比例要求,仅凭主观臆想凑数,造成真正有犯罪前科或有违法犯罪嫌疑的高危人员处于失控状态。市区内不少房屋信息中介所无照经营,只顾赚钱,一套房子多次转手中介,不管承租者有无暂住证,有的甚至连谁是房东都不清楚。浒山老城区范围条块管理交叉,对高危人群落脚窝藏的公共场所和边缘性行业,疏于日常防范,使部分违法犯罪分子不能及时被发现查获。

3、责任落实到位还有差距。全市大多数村存在以收费代替登记、以登记代替管理的现象,有的甚至把收取的卫生费与社区保安队员的工资福利挂钩。部分社区保安队员业务能力弱、工作责任心差,工作重心偏离,普遍存在重巡逻轻暂住人口、出租私房管理,“两主两辅”职责尚未落实到位。暂口专管员“专管不专”,有的被充当村里的“救火兵”、“打杂工”。大多数企业主和出租房房东参与暂住人口管理的意识淡薄,有的企业主只顾赚钱,雇佣无暂住证的外来人员,不配合暂口办做暂住证,把“8小时外”的管理推向社会,“谁用工,谁负责”没有完全落实;城区及城郊结合部大多数出租房的房东因另有居所,客观上远离出租房,对承租人从哪里来、做什么工作、有无暂住证及平时活动情况知之甚少,对任意留宿、借宿、转租现象不闻不问,“谁出租,谁负责”流于形式的多。

4、服务维权有待重视。部分本地人对暂住人口还存有偏见,卫生费收取尚不规范,收费方式不文明,收费标准不合理,有的明显高于核定标准。一些用工单位只把外来务工人员当劳动力使用,疏于劳动保护、日常教育和技能培训,克扣、拖欠工资现象时有发生。个别业主和建筑包头,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保险、失业保险等保障欠缺。虽设置了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但有的尚未向暂住人口开放;对暂住人口的计生管理存在盲区,服务工作尚未到位。

二、对策建议

针对上述暂住人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一方面要重申慈党办[2001]18号、慈党[2004]16号等文件规定,继续推行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夯实基层基础,狠抓责任落实,真正形成“党政领导、综治牵头、公安为主、部门配合、各方参与”的管理和服务格局;另一方面可借鉴外地经验,对现行管理方法、措施和手段作些调整和完善,进一步提高我市暂住人口管理服务水平。

(一)加强协调,增强管理合力。

一是强化“市暂口办”的协调职能。根据我市暂住人口逐年增长的趋势,建议市政府强化现行“市暂口办”协调职能,进一步明确权责,增加人员,保障专项经费和落实车辆,增设职能科室,配强配足市暂口办力量,当务之急是要配备综合执法人员,建议由一名正局级领导担任市暂口办主任,一名副局级领导担任常务副主任,便于协调各方工作。建立例会制度,凡涉及暂住人口管理的公安、劳动、计生、建设等部门的领导要定期交流工作,加强协调督促,切实担负起综合管理的职责。

二是切实加强社区保安队员的管理和教育。社区保安是新形势下工薪化的群防群治队伍和暂住人口的专职管理人员,从性质定位上是公安机关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的辅助力量。在镇(街道)党委政府领导下,各派出所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担负起日常组织、管理的职能,具体可采取两种管理模式:①由派出所直管,即由派出所长担任大队长,责任区民警担任分队长或指导员,切实改变“两张皮”状况。②由镇(街道)、派出所和村共管。各镇(街道)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为更好地开展工作、落实责任,建议在较大的行政村保安分队内部,落实“两主两辅”责任时可进行适当分工,素质相对较好的队员可侧重于暂口管理。同时要加大对社区保安队员的培训教育力度,切实提高队员的整体素质。培训教育要有针对性,侧重于实践操作,兼顾法律理论,并逐步形成一种制度,从应急性、临时性培训向系统性、规范化培训转化,市镇两级对此要有总体计划和专门的经费预算。

三是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市对各镇(街道)的暂口管理工作考核,内容要删简,次数要减少,重点要突出,考核方案出台前要充分听取各职能部门及基层意见,使其更具操作性。镇(街道)对村级暂住人口的考核采用分季考核,主要考核的内容以日常督查情况和工作完成情况为主;对保安队员的考核由村级保安分队实施,并将各村(包括社区保安)的考核结果与分管的责任区民警、协警的工作绩效进行“捆绑”,按一定比例计入派出所对民警、协警的考核成绩。同时加大奖惩力度,根据公平、合理、奖勤罚懒的原则,适当拉开奖罚距离,并同评先结合,以此调动民警、协警和社区保安队员的工作积极性。

(二)突出重点,化解工作难点。

从现阶段我市暂住人口管理现状来看,管理的难点和重点主要是出租房屋的管理和“高危人群”的监控。

一是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管理。加强出租房屋的管理是管好暂住人口的重要环节,通过以房管人,把对出租房屋的管理和对暂住人口的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要贯彻落实市公安局等七部门联合颁发的《**市私有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各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真正把工作做到实处,从根本上堵塞管理的漏洞。以“人户一致”管理为目标,对出租房屋重新进行排摸,全员登记,把实际已出租的房屋全部纳入管理视线。在落实房东管理责任的基础上,实行分类管理。对农村出租私房,实行旅店式管理和利用村规民约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自治式”管理。要积极探索那些租住在自进自出的违章建筑(包括临时搭建、应拆未拆的老房子)的暂住人口管理办法;对浒山城区出租房管理,建议借鉴外地经验,建立由浒山街道与市级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可与街道综治办合署办公),抽调经办人员,下大决心,摸清底子,加强日常管理,加大综合执法力度。对房屋出租户进行摸底排队,把经常或长期外出、年老体弱多病无管理能力或人户分离的`房东作为重点,加强教育,确定专人,每周上门检查,进行动态管理。同时开展房屋信息中介所的集中整治,建议由建设局牵头,规范中介所经营行为,落实相应责任,下决心取缔一批无证无照中介所。建议有关职能部门可根据一定时期内的发案特点、定期向房东通报防范信息,加强重点对象的监控。

二是加强对“高危人群”的监控。对暂住人口“高危人群”的监控,应作为公安派出所的主要工作之一,尤其是各责任区民警,更应作为首要任务。对符合条件的重点人口和工作对象,要日查日清,日清日报。重点检查有前科劣迹对象的落脚点和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可疑物品(如摩托车、手机、金银首饰等);重点检查无牌摩托车、形迹可疑对象,并及时上网比对,展开网上刑嫌监控。鉴于责任区民警警力有限,管理对象过多,可借助社区保安队员和村治保力量获取初始信息,经筛选后上网。公安网要建立专门的数据库,随时为破案追逃服务,不能仅仅为应付考核,逐级向暂口办一报了事。要加强对暂住人口高危人群的信息整合,积极构建现代化的信息警务网络平台,要充分发挥已建成的公安信息网、暂口管理信息平台、旅馆业信息系统、中心城区的动态电子监控系统和电子警察等技术设施在科技强警、技术防范等方面的作用,以提高动态基础管控能力。进一步解决公安内部各警种之间、局直部门和派出所之间信息共享度不高、利用信息快速反应能力不强、为打击“两抢”及侦破重特大案件提供有效信息不及时等问题,通过运用人防、物防、技防综合手段,实施对“高危人群”的有效监控,震慑各类严重违法犯罪,为破案追逃现实斗争提供服务。

(三)夯实基础,落实相关责任。

做好暂住人口管理需要全社会的配合参与,村、用工企业和出租房房东更应承担一定的社会管理责任。

一是落实村一级的管理责任。要切实改变村级组织重收费、轻登记管理的现状,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①定期召开出租私房房东座谈会,村民教育会议,加强法制宣传,提高村民管理出租私房的积极性。②规范卫生费的收取。建议由市发改局牵头,对全市行政村暂住人口的卫生费收取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③每月及时向村辖区内的用工企业和出租私房房东收集暂住人口动态信息,指导、督促专管员及时做好暂住人口信息的变更、核对、注销工作,提高暂住人口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二是落实用工企业的管理责任。企业作为享用暂住人口劳动力资源的直接受益者,应当承担一定的社会治安管理责任。①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建立内部暂住人口管理制度,对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规模企业,必须配备专(兼)职保卫干部或协管员,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管理工作;②需要招用外来务工人员时,必须符合国家年龄规定,查看是否持有《身份证》《暂住证》等证件,不准招用无暂住证的外来务工人员;③负责本单位内暂住人口的登记、发证和建档等工作,定期将有关信息与所在村联系;④凡雇佣外地务工者人数较多的企业,要利用闲置的厂房改建职工集体宿舍,新建或扩建厂房时要把职工宿舍一并规划建设,并在立项、扩初会审时要作为硬性指标规定。

三是落实出租房房东的管理责任。出租房房东向暂住人口提供居住房源,收取房租费,同时应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①出租房屋必须符合出租条件,危及承租人的人身安全,房东要承担民事责任;②要经常了解承租人的基本情况,不准将房屋租给无有效证件的外来人员,出租房屋要照实登记,人走注销,人户一致,准确提供出租房暂住人口的动态信息;③发现可疑分子,要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④房东远离出租房、长期外出或年老体弱等无法履行责任的,要确定代管人,由代管人、村(居、社区)暂口管理站等代为办理出租房的有关手续、租金收取和税费缴纳等。

为有效落实业主、房东的管理责任,要加大监督、处罚力度,建议通过广播、有线电视、报刊、村居宣传栏等媒介,对一些严重违反规定的企业主、出租房房东进行曝光,敦促业主、房东对暂住人口实行有效管理、服务,增强和落实配合职能部门管理的责任意识。通过对暂住人口犯罪嫌疑对象的倒查,追究业主和房东的责任,给予一定的经济制裁。

(四)以人为本,加强教育和服务。

暂住人口为我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繁荣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我们要客观、公正地看待暂住人口,尊重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多为他们提供方便与服务。

1、加强教育引导。运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强宣传教育,增强暂住人口的社会认同感,要摒弃那种不客观、带有歧视的偏见,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暂住人口也要改变不良陋习,提高自身素质,随乡入俗,融入**社会。结合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积极培养、吸收外来务工者入党(团),担任工会骨干,引导他们参与各项政治活动,鼓励暂住人口为**建设多作贡献。

2、拓宽维权渠道。要加强劳动、工会、企业三方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侵害暂住人口权益行为。创新职工维权机制,着力构建更加良好的劳动争议调解机制、法律援助机制、仲裁参与机制和诉讼代理机制。

3、提供优质服务。建立健全市、镇、村三级暂住人口就业信息体系,继续实行免费教育培训,改善外来务工人员的就业服务。各镇(街道)要开放便民服务中心,有关部门要推出便民措施,提供有关计生技术、医疗服务。政府要制订优惠政策,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推行暂住人口集中居住,允许以村集体名义,由村民投资入股,建设村级暂住人口集中居住点,逐步实现从出租私房散居向公寓式集居转移,争取通过3-5年努力,暂住人口集中居住率达到60%以上。

★ 暂住工作证明

★ 怎么填写介绍信

★ 征求意见表填写范文

★ 入党志愿书填写

★ 入党志愿书填写范文

★ 《人口再生产》教案设计

★ 家庭经济困难申请表填写模板

★ 散装材料要求检查表如何填写

★ 党组织关系介绍信如何填写

★ 个人简历里填写求职意向

点击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