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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标准(集锦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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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标准(共10篇),一起来阅读吧,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在此,感谢网友“江南枫”投稿本文!

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标准

篇1: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标准

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Chinese Young Volunteers Association,简称CYVA)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与社会保障事业的各界青年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依法成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青年志愿者组织和全国性的专业、行业青年志愿者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协会通过组织和指导全国青年志愿服务活动,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建设,为服务青年成长成才,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做出贡献。

第三条 本协会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准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共青团中央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促进社会和谐,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 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推动建立与政府服务、市场服务相衔接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

(三) 培养青年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青年健康成长。

(四) 为城乡发展、社区建设、扶贫开发、应急救援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五) 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服务。

(六) 规划、组织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协调全国各地、各类青年志愿者组织开展工作。

(七) 开展海外志愿服务活动和与海内外志愿者组织、团体的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凡依法成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青年志愿者组织和全国的专业、行业青年志愿者组织,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凡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的中国公民,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向本协会推荐会员;

(六) 请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理事会可接纳对本协会有杰出贡献的人士为荣誉会员。经理事会讨论通过,荣誉会员可以担任荣誉理事。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篇2:县级志愿者协会章程

一、志愿工作者必须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愿意利用自己业余时间,无偿为公众提供服务。

二、志愿工作者工作时必须在胸前佩带本馆颁发的志愿者工作证。

三 、表现消极、影响工作者,志愿者协会将劝其退出志愿者组织;表现与志愿工作者身份不符、有损志愿者形象者,本协会将予以辞退,被辞退者不得再度成为本协会的志愿工作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会费;

(二) 社会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共青团中央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篇3:县级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一条 总则

为促进xx志愿者协会的组织建设更加规范、有序、健康地发展,全面推动志愿服务事业,特制定本注册管理办法。本协会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准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协会接受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协会住所在xx县。

第二条 志愿者定义

志愿者(Volunteer,也称志愿人员、义工、志工)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三条 志愿精神

志愿服务的精神概括起来是:奉献、友爱、互助、进步。

是一种利他主义和慈善主义的精神,指的是个人或团体,依其自由意志与兴趣,本着协助他人改善社会的宗旨,不求私利与报酬的社会理念。

第四条 招募条件

志愿者协会面向社区公开招募志愿者。

志愿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奉献精神;志愿工作者必须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愿意利用自己业余时间,无偿为公众提供服务。

二:具备志愿者服务行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一)年满十八周岁或十六至十八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十四至十八周岁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二)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注册机构的相关规定。

三:根据自身愿望和条件至少选择一个志愿者服务项目,从事每年不得少于20小时的志愿服务工作。

四:遵纪守法。

第四条 注册程序

本协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凡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的中国公民,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经理事会同意,个人会员可担任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申请人阅读志愿者协会章程,了解志愿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及享有的权利义务之后,本人提出注册申请,填写志愿者注册登记表。

志愿者协会审核后方可加入,成为志愿者。

第四条 权利

(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接受相关的志愿服务培训。

(三)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五)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权利。

(七)可申请取消注册志愿者身份。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向本协会推荐会员;

第五条 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团组织、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

(二)每名注册志愿者每年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20小时。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传播志愿服务理念。

(四)自觉维护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

(五)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六)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行为)。

(七)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团组织、志愿者组织规定的其它义务。

(八)志愿者每三个月至少参加一次活动,吃苦耐劳,热情服务,服从分配的任务。

(九)志愿者因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短期内无法参加服务的,应将原因告知协会管理人员,不得无故不参加志愿者服务活动。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请协会顾问、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

(十一)决定接纳有关人士为协会个人会员、名誉会员;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共青团中央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请协会顾问、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

(十一)决定接纳有关人士为协会个人会员、名誉会员;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共青团中央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共青团中央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物。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条 志愿者服务范围

(一)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组织、志愿者服务社会公众生产生活和促进社会发展进步的行为。

(二)志愿服务范围主要包括:扶贫开发、社区建设、环境保护、大型赛会、应急救助、海外服务等。

(三)志愿者组织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向注册志愿者发布服务信息、提供服务岗位,志愿者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志愿服务。注册志愿者也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开展志愿服务。提倡具有相同服务意向和志趣爱好的注册志愿者在志愿者组织指导下结成志愿服务团队开展服务。

(四)未满十八周岁的注册志愿者可参加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志愿服务。

(一)改善社会风气和人际关系,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推动青年志愿服务体系和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三)培养青年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青年健康成长。

(四)为城乡发展、社区建设、扶贫开发、抢险救灾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五)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服务。

(六)规划、组织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协调、指导全国各地、各类青年志愿者组织开展工作。

(七)开展与海内外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

篇4: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xx市志愿者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xx志愿者自愿组成的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理念,全心全意为志愿者服务,为xx市民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xx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xx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xx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服务志愿者、志愿者组织;

(二)开展志愿服务项目活动;

(三)弘扬志愿公益文化;

(四)引领志愿者参与和谐社会建设。

第七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九条 凡区县委办志愿者协会,市工、青、妇、民政、教委和有关专业、行业的志愿者组织,以及其他各类志愿者组织、社会公益组织,承认本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信息、培训等服务;

(三)有对本会工作讨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四)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和积极参加本会工作的义务;

(二)了解和反映志愿者意见和建议的义务;

(三)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四)向本会报告本团体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凡热心志愿公益事业,积极从事志愿服务的组织管理、项目执行、文化宣传等,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对志愿服务事业有一定贡献的个人,承认本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均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 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信息、培训等服务;

(三)有对本会工作讨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四) 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和积极参加本会工作的义务;

(二)了解和反映志愿者意见和建议的义务;

(三)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撤销其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会员团体和个人会员都有退出本会的自由,退会前应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七条 团体会员用本会名义组织活动,须报经本会批准。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八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制定、修改负责人、理事选举办法;

(三)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理事;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出席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

(四)决定日常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五)决定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六)决定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七)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起草章程草案、负责人(含理事)选举办法草案,报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十)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需要本会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理事会提议聘用或辞退各机构工作人员;

(六)向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对于理事会的资金使用、项目开展等相关工作进行监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对外招聘专职工作人员。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等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取得的收入除按相关规章用于本协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应全部用于社团登记核定及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财产和孳息完全属于协会,不得用于分配和他用,应继续为志愿公益事业所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聘用退休人员的补贴,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第四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财政票据。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歇业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不得予以分配,应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本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xxx年12月5日xx市志愿者协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xxx年9月23日xx市志愿者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四次(扩大)会议对第三十五条进行修改。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5:志愿者协会章程全文

志愿者协会章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爱心务川志愿者协会,简称爱心务川

第二条、成立时间:1月18日

第三条、本会性质:爱心务川志愿协会,是一个由务川籍大学生自愿参与组织并独立运行的非盈利性青年组织;爱心务川志愿者协会以‘服务家乡发展,关注家乡教育;发展仡佬文化,传播感恩之心’为宗旨;立足务川,面向全市、全省、乃至全国,以资源的纵向积累、横向协调,并为新时期的务川发展尽绵薄之力。

第四条、本会宗旨:团结和组织务川优秀大学生和青年志愿者,在相关部门的指导和领导下,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为主导。唱响时代主旋律,传播优良文化品德,树立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务川大学生青年良好形象。弘扬家乡民族文化,宣传家乡旅游景点,推广家乡特色产品。服务家乡发展,关注家乡教育;发扬仡佬文化,传播感恩之心。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稳定、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及国民合法权利,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本协会自愿接受相关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我们的使命:让当代大学生能成为:追求真理,善于创新;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知行(言行)统一,脚踏实地;理想远大,热爱祖国。敢于担当的有责任青年。

第六条、本协会原则:自愿参与,量力而行,讲求实效,持之以恒。

第七条、我们的口号:感恩故土・回报家乡。

第八条、本会精神:奉献我乐意,互助我成长!

第九条、我们的远景:打造出一支卓越,知名的大学生青年志愿者队伍:专业化,系统化,让所有加入的青年大学生资源共享,以组织为荣,

第十条、本协会的目的和意义:

(1)收集各成员联系信息,汇集务川精英,建立人力资源信息库;

(2) 联络务川籍在外工作人员,争取更多的人为务川发展添砖加瓦;

(3)组建一支志愿者支教团队,利用每年的寒暑假奔赴各个乡镇学校去支教;

(4) 组建一个“爱心务川”公益团队;

(5)挖掘、培养一批优秀人才在外宣传务川、推广务川、发展务川;

(6)组织务川大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锻炼大学生能力的同时为家乡做出力所能及的贡献;

(7)促进组织成员内部交流,应用网络等工具,建立务川大学生我们自己的`人才交流平台。

第二章、制度

第十一条、成员(待进一步确定)

务川籍大学生

第十二条、为使本协会得到更加科学完善的管理和健康良好的发展,为了能给本协会创造更好的工作条件和发展环境,特制订以下制度。

第十三条、本协会每一位会员均应遵守组织的各项制度和章程。

第十四条、本制度尚不完善,每一位会员有权提出修改意见。

第三章、领导及干部制度

第十五条、爱心务川志愿者每学期召开一次全体会员大会,由主席或副主席负责向大会宣读该学期工作总结和下学期的工作计划;定期召开主席团和理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在爱心务川志愿者协会全体会员代表大会上由主席和副主席对各项工作的安排、部署、组织和落实。确力领导干部和本会会员的考核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主席团有权修改本章程,有权吸纳和开除会员,召开会员会议。

第十八条、爱心务川志愿者协会实行集体领导,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重大问题、重大决策实行表决,由2/3以上人数通过方可生效、领导及干部不能一意孤行,违背民主原则。

第四章、会员制度

第十九条、会员的吸纳和裁退

(1)会员的吸纳:凡拥护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社会,热爱家乡,热爱集体,并自愿为务川大学生青年志愿者协会作出贡献,回报家乡的,递交一份申请资料并审核通过后就可以成为会员。

(2)会员的裁退:凡不遵守国家规章制度、本会规章制度,有损本会形象者,屡次不参加工作、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经过大会研究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条、会员的义务

(1)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监督的权利和有权退出本会。

(2)会员有责任参加大学生青年志愿者的相关活动,在参加活动过程中不能做出有损组织形象和利益的事,严禁会员在外个人以组织名义进行有损组织形象利益或非法的活动。

(3)为务川大学生青年志愿者协会工作献言献策,为家乡发展做出贡献。

(4)作为会员,有义务听从大学生青年协会选举产生的领导机构的指挥和安排。

(5)遵守务川大学生青年志愿者协会的章程及相关规定。

(6)会员有权对协会的不良现象或不好做法提出反对,并可以向会长或理事会做出建议。

(7)积极准时参加本会组织召开的每次会议,不能按时参加者应事先向主席或相关人员说。

第五章、选举制度

第二十一条、主席任期为一年;

第二十二条、主席选举方法:前期由本会指导、主席和理事任命。后期发展到一定阶段由各部门抽出10%-20%的会员,实行无记名投票选举,经多轮选举决定本会下届主席及主席团成员。

第二十三条、各部门负责人由主席团共同商议,全体会员大会上主席提名,由务川大学生青年全体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六章、奖惩制度

第二十四条、考核制度:爱心务川志愿者协会全体会员代表大会根据会员档案及活动,对全体会员的工作态度、能力、质量等方面进行考核。每学期考核一次,据考核评比的成绩进行奖励。

第二十五条、奖励制度:爱心务川志愿者协会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评比成绩,突出者在大会上予表扬,并给予一定的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六条、惩罚制度:爱心务川志愿者协会全体会员大会对不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懈怠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通报批评、辞职、栽退等相应处罚。

第七章、财务制度

第二十七条、各部所需预支经费须由该组负责人交财务申请一份,申请表需注明支取金额、购买物品、日期、支取人员及会长审核签字。(报销表见附页一)

第二十八条、各项报销需有相应的票据证明。有效的报销凭证,包括车票、销售商品专用发票(手写或机打),若为手写发票,则须详细填写消费项目,否则不予报销。

第二十九条、车票类票据背面须写明经手人、时间、目的地及事由,并由部长签字;发票类票据背面须写明经手人、时间及开票原由,由部长签字;最后要由主席团审批之后方可报销。

第三十条、各部的经费可随报销,但总金额在五百元以上(包括五百元)的需在三天内上报主席团审批。(外出活动不能及时报销的特殊处理)

第三十一条、报销金额应与预算大体相当,严重超支的原则上不给予报销。

第三十二条、经费报销单不可作假,各负责人签字前必须严格审核,作假行为一经查出,将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部门责任

1、人事机构图

协会总会办公地设在重庆,目前全国共分8个分会共同运作。协会有总会、会长团、办公室三部分组成;总会下设有华北分会、华东分会、华南分会、华中分会、西南分会、西北分会、东北分会、贵州分会8个分会。办公室下属设有组织策划部、宣传部、文艺部、后勤保障部、外联公关部5个部门。寒暑假社会实践活动主要在务川县内完成。协会活动范围以务川县为主,依靠会员辐射全国。

联谊会各分会

一、分会结构图

二、分会管辖范围

分会

管辖

贵州分会

贵州

西南分会

四川、西藏、云南、重庆

东北分会

黑龙江、吉林、辽宁

华北分会

北京、山西、河北、天津、山东

西北分会

陕西、内蒙、甘肃、新疆、青海、宁夏

华东分会

安徽、江苏、浙江、上海

华南分会

海南 、广西、福建、广东、台湾

华中分会

湖北、江西、河南 、湖南

三、各部门及相关负责人的职能

(1)办公室各部门职能

部门

工作职能

办公室

资料整理、归档和保管,人员安排和协调,会议安排和记录,人才发掘及培养。

负责策划、组织和参与本会爱心公益活动和资金

宣传部

做好爱心务川志愿者协会的宣传, 有关活动新闻稿的撰写和发表, 横幅的宣传,活动后海报的宣传

视屏录制及相关资料保存等。

后勤及安全部

主要负责后勤 ,会议安排准备 ,文艺汇演活动对嘉宾的接待,宣传安全知识等。

外联部

为爱心务川协会拉赞助,采集赞助信息,制定合作协议,联络合作单位,递交资料,报传活动进展情况等。

秘书部

开会时总要事情的记录,协助主席团,收集会费,还有保管爱心捐助的费用,负责各项经费的管理等。

文艺部

组织安排各文艺活动

为联谊会各文艺活动储备人员并不断挖掘新人才

协调各部门搞好工作

组织策划

活动策划方案的制定

活动场地布置和组织活动

(2)会长团成员职能

职位

工作职能

总会会长

总的调度活动及成员的管理

协调理事会与下面办公室、各分会搞好活动等

总会副会长

两个副会长协助会长管理联谊会

其中一个主管各分活动,

另一个主管联谊会内部各部门

各分会会长

组织各分会的建设及人员联系

组织老乡会,协调个分会组织活动

组织人员积极参加联谊会寒暑假社会实践活动,

(3)联谊会主要人员

指导委员会

指导顾问:数名

理事团队:数名

主席团委员会:7名。

主席:1名

副主席:2名

秘书长:1名

副秘书长:3名

会长团:24名。

分区会长:8名 副会长:16名

办公室主要人员:19人

组织策划部

部 长:1名

副部长:2名

文艺部

部 长:1名

副部长:2名

外联部

部 长:1名

副部长:2名

宣传部:

部 长:1名

副部长:2名

后勤部

部长:1名

副部长:2名

指导顾问:由政府顾问,指导老师,名誉主席共同组成。负责指导主席团委员会开展各项活动主题、目的、思想、宗旨和意义的确定,把控本会宏观上的发展方向。

主席团:由正副主席、正副秘书长组成。全面负责本会运营、发展,决策、制定并落实本会近期规划、远期规划,近期目标和远期目标,部署到各个部门,做好人力资源、社会资源的管理和公共关系的处理以及组织章程制度的完善。

理事团队:由协卸任的会长、副会长,各部部长、副部长, 各分会会长副会长,其他对协会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卸任后如无明确反对及默认为自愿进入理事会组成。保持和联协会的紧密联系,保持和增进新老会员的感情;引导协会的发展方向;参与协会重大事务的讨论、协商和决定;监督和指导协会的各项活动;监督协会的财务支出;对协会在任负责人具有建议权,理事会全体会议对协会现任会长、副会长具有弹劾提议权,弹劾提议提交协会全体大会审议通过,在协会全体大会闭会期间,被提议弹劾的负责人将暂停职权,并由协会在任其他负责人和理事会共同提名其他人员代理行使。

办公室:办公室委员会由各个部正副部长组成;正副秘书长长负责统筹、监督各部开展工作,保障每次活动顺利进行。各部负责执行、实施和落实本部

门的工作,及时汇报本部门的遇到的问题和发展情况。

会长团:会长团由总会、各分会正副会长组成,使总会和各个分会之间能够相互学习和了解各会最新活动同时提供帮助,

主席:提供经验指导,以及具体活动咨询、监督。是本会的代表人,对外代表本会。对内主持本会的全面工作,负责本会统筹安排,活动计划的制定,活动总结呈报以及各部门的协调工作。

副主席:负责协助主席全面工作,管理本会的制度管理,组织执行本会计划,协调各分会工作有效开展,充分调动会员的积极性。

秘书处:会员档案管理,本会信息管理,好的相关文件管理,财务管理以及人事考核,汇报工作。协助主席的工作,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做好各项筹划工作及总结工作,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和考勤工作,并做好上传下达工作,负责策划、组织和参与本会爱心公益活动。

宣传部:负责本会的一切活动宣传,及时向本会主席团汇报,以及向广大会员和社会报道本会近期活动情况,扩大本会的影响,增强本会的知名度。

组织策划:负责本会的活动策划执行,活动方案的制定好修改,以及活动场地布置。

文艺部:树立本会形象,提高知名度,负责本会文艺演出活动,以及代表本会组织、参加各种文艺活动。

外联部:负责联系政府、企业、学校,对内外进行营销、公共关系的处理,为本会筹集各项活动经费和政治支持。

后勤保障部:负责本会组织活动时的物品采购、持续维持和安全工作。

篇6:标准协会章程

标准协会章程

以下是协会章程全文内容,敬请擦靠参考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英文名称:The China Certified Tax Agents Association,缩写CCTAA),是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组成的独立、民间和自律的全国性一级社会团体,受民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指导和监督。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经民政部注册登记。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会员,建立与完善会员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准则,监督实施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维护纳税人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会员注册入会和变更管理;

(二)参与制定本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制定操作指南;

(四)制定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制度;

(五)开展行业党建和统战工作;

(六)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交行业立法和税收政策建议,参与行业立法工作;

(七)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及会员的意见和诉求;

(八)支持会员依法诚信执业,监督会员遵守执业准则;

(九)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协调行业及会员内、外部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十一)开展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

(十二)开展会员年度检查工作,监督检查行业管理制度实施情况;

(十三)组织和推动会员继续教育及专业培训工作;

(十四)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业务援助;

(十五)负责注册税务师行业宣传,出版会刊及有关业务书刊,建立行业信息网络,提供专业信息服务;

(十六)开展国际交往活动;

(十七)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的有关事项;

(十八)指导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是:

依法定程序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

个人会员是:

(一)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的注册税务师;

(二)从事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管理人员和理论工作者。

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到所在地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办理注册入会手续;

(二)领取本会统一制发的会员证(含电子版)。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相关学习、研究、经验交流和其他考察交往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相关免费服务;

(四)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要求;

(五)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对本会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诉;

(七)享有本会提供的其他服务;

(八)依照规定退出本会。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遵守执业准则及其操作指南;

(三)遵守职业道德,维护本会声誉;

(四)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五)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八)按规定报送和更新会员信息;

(九)承办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和依据章程应尽的其它义务。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办理退会手续,并交回会员证(含电子版)。

拒不履行义务的会员,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注销其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含电子版)。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所在地方协会或本会奖惩委员会审查核实认为情节严重须除名的,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刑事处罚;

(三)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被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注销执业备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采取选举或者协商办法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

(三)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和批准本会理事会工作报告;

(五)制定、修改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七)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三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本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组成,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调整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及专门委员会;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履行本章程第五条所规定的各项职责;

(八)审议、通过各项行业管理制度;

(九)审议、批准本会年度工作报告;

(十)审议、批准本会年度会费的财务收支报告;

(十一)审议会员有关权益、纪律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二)其它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第十六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除(二)、(三)、(九)、(十)项以外的各项职权。

追加或变更重大的开支项目由财务委员会审核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个别理事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理事会授权常务理事会决定,并向下一次召开的理事会作出报告。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须分别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会议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常务理事可以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案、修正案。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报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团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以及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签署重要文件;

(四)处理重要事项;

(五)行使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或者受会长委托办理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本会可以设立轮值副会长。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落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主持协会秘书处的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人选;

(三)提出各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负责本会财务收支的管理工作;

(五)经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确定授权由秘书长签署的文件和办理的事项;

(六)处理其它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批准。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奖惩委员会、财务委员会等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其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行规则,由理事会批准。

专门委员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

专门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秘书处负责。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设荣誉理事。

本会根据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需要,可聘请国家税务机关有关人员为本会专家委员。

第五章 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成立的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是本会的地方组织。

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的章程,由本地区会员代表大会制定,经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审查、民政部门批准后,报送本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 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资助、国内外团体或者个人的捐赠;

(四)本会举办的事业收入,开展为协会宗旨服务的有偿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并定期向全体会员公布经费收支情况。

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会依照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办法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会办理会计事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经费收支依照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年度财务收支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由财务委员会审核并提交理事会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收支依据协会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其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作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因故终止前,须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篇7:中国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Chinese Young Volunteers Association,简称CYVA)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与社会保障事业的各界青年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依法成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青年志愿者组织和全国性的专业、行业青年志愿者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协会通过组织和指导全国青年志愿服务活动,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提高青年的整体素质,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做出贡献。

第三条本协会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准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共青团中央、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改善社会风气和人际关系,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推动青年志愿服务体系和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三)培养青年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青年健康成长。

(四)为城乡发展、社区建设、扶贫开发、抢险救灾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五)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服务。

(六)规划、组织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协调、指导全国各地、各类青年志愿者组织开展工作。

(七)开展与海内外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凡依法成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青年志愿者组织和全国的专业、行业青年志愿者组织,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凡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的中国公民,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经理事会同意,个人会员可担任协会理事、常务理事。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向本协会推荐会员;

(六)请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理事会可接纳对本协会有杰出贡献的人士为荣誉会员。经理事会同意,荣誉会员可以担任荣誉理事。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共青团中央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请协会顾问、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

(十一)决定接纳有关人士为协会个人会员、名誉会员;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共青团中央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共青团中央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共青团中央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共青团中央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共青团中央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共青团中央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券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共青团中央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2月4日第一届第三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8: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Chinese Young Volunteers Association,简称CYVA)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与社会保障事业的各界青年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依法成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青年志愿者组织和全国性的专业、行业青年志愿者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协会通过组织和指导全国青年志愿服务活动,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建设,为服务青年成长成才,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做出贡献。

第三条 本协会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准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共青团中央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促进社会和谐,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 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推动建立与政府服务、市场服务相衔接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

(三) 培养青年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青年健康成长。

(四) 为城乡发展、社区建设、扶贫开发、应急救援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五) 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服务。

(六) 规划、组织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协调全国各地、各类青年志愿者组织开展工作。

(七) 开展海外志愿服务活动和与海内外志愿者组织、团体的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凡依法成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青年志愿者组织和全国的专业、行业青年志愿者组织,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凡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的中国公民,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向本协会推荐会员;

(六) 请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理事会可接纳对本协会有杰出贡献的人士为荣誉会员。经理事会讨论通过,荣誉会员可以担任荣誉理事。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协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会费;

(二) 社会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注册志愿者制度和青年志愿者标志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推广注册志愿者制度。注册机构可在重大活动时或定期组织志愿者进行宣誓。誓词如下:我愿意成为一名光荣的志愿者。我承诺:尽己所能,不计报酬,帮助他人,服务社会,践行志愿精神,传播先进文化,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青年志愿者标志的整体构图为心的造型,同时也是英文“青年”第一个字母Y;图案中央既是手,也是鸽子的造型。标志寓意为中国青年志愿者向社会上所有需要帮助的人们奉献一份爱心,伸出友爱之手,以跨世纪的精神风貌,面向世界,走向未来,表现青年志愿者“热心献社会,真情暖人心”的主题。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本协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9:中华志愿者协会章程全文

中华志愿者协会章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华志愿者协会,英文译名为 CHINA VOLUNTEERS ASSOCIATION,缩写为CV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以及关心支持志愿服务事业的单位或组织自愿组成,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联合性、全国性、非营利性、公益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普及志愿理念、弘扬志愿精神,培育志愿文化,发展志愿服务事业,营造文明健康社会风尚、融洽和谐人际关系,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做出积极贡献。

本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民政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贯彻国家有关志愿服务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宣传志愿精神和志愿服务事业,提高社会公众的认识度和参与度;

(二) 开展志愿者招募、注册工作,协助政府统筹开发、整合优化及有效配置志愿服务资源,完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

(三) 开展志愿服务相关培训和专业督导,加强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能力建设;

(四) 反映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诉求,调处志愿服务活动中发生的纠纷,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五) 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为制定志愿服务政策提供决策依据,开展志愿服务政策咨询,推动志愿服务立法相关工作;

(六) 倡导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拓展志愿服务领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七)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对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表彰活动;

(八) 开展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志愿服务组织的交流活动,推进国际项目合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志愿加入本协会;

(三) 从事或关心、支持志愿服务事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本协会办事机构审核通过;

(三) 由本协会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向本协会推荐会员;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 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认真完成本协会安排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本协会办事机构审查核实后,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视其严重程度,可予以警告、严重警告乃至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本协会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审议本协会会费标准;

(五) 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六) 审议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 增补部分理事;

(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更名;

(七) 审议本协会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讨论和决定本协会的重要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篇10:社区志愿者协会章程

社区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全称:村社区志愿者协会。

第二条  社区志愿者是村民参与的民间志愿团体。  在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积极倡导助人为乐的社会新风尚。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民服务,以社区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为理念,广泛开展“一帮一”、邻里互助、困难援助、志愿共建等活动。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以“三个代表”为指导思想,围绕“亲民、便民、利民、助民”为服务宗旨,动员社会成员及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参与互助活动,以服务社区广大群众为重点,打造社区互助平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村民委员会及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活动地点设在本村。

第二章  活动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以弘扬社区居民互助为主体,在社区实现零距离关爱,活动内容有尊老服务、帮困救助、家政服务、矛盾调解、妇女维权、农民务工指导、残疾人康复指导、计生咨询、环境卫生管理、文体活动开展、科技信息咨询等。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凡具备下列条件的.,皆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会员。

(一)拥护本会章程,热爱协会工作,关心协会建设;

(二)志愿加入本会。

第八条  加入本会程序:

(一)提交申请书;

(二)经过协会通过,并登记入册,即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协会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在本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活动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第十条  协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爱护公共财产,保护环境卫生;

(三)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或建议性的意见。

第十一条  会员离会应向本会提出退会申请,经本会研究同意,方可离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章程的行为,根据情节,可作告诫或直至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协会在此村村民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议事机构。会员大会的职权有:

(一)审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紧急会议。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本会的执行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

产生。其职权有:

(一)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决议,主持日常活动和实施计划;

(二)筹备、召集并主持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四)制定、修改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由筹备组提名推荐,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可由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替工作。  第二十条  理事长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集会议。

第二十一条  协会每三年换届一次(可以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长换届的,须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办事人员由理事会提名,交会员大会通过。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应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热心公益事业;

(二)在本社区或本会活动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且业务能力强;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会资产包括资金和财产,其来源有:

(一)各界捐赠; (二)政府部门扶助;

(三)经批准开展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五)一切属于本会购置的公共物品。

第二十五条  本会资金及收入只能属于本会开展活动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六条  严格财产管理,保证会计资料合法、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执行审批制度,一切开支必须有会长或一名副会长、经办人、保管或验收人等签字方可报销。

第二十八条  凡在五十元以上的开支和大宗购置,经协会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九条  每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  其它

第三十条  本章程在会员大会通过十五日内,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会因故终止前,须在村社区村民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资金,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村村民委员会和上

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做适当处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决权属本协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已于2007年11月2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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