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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鉴定委员(整理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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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家文物鉴定委员(共4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在此,感谢网友“蔡业智”投稿本文!

国家文物鉴定委员

篇1:国家文物鉴定委员

国家文物鉴定委员

国家文物鉴定委员

中国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设置的文物工作咨询性机构。1983年 1月26日成立,由文物、考古、历史、建筑等方面专家、学者组成。第一任主任委员夏鼐,现任主任委员廖井丹。委员:尹达、王仲殊、王振铎、冯先铭、安志敏、苏秉琦、启功、吴良镛、单士元、张政R、郑孝燮、贾兰坡、顾铁符、宿白、常书鸿。主要任务是:讨论、研究国家文物工作方针、政策、文物事业发展规划和处理文物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提出改进文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供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研究、采纳。

第一条为健全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以下称“本会”)工作制度,充分发挥文物鉴定专家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性质与任务

本会是国家文物局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而设立的文物鉴定咨询机构。由国家文物局聘请文物、博物馆及相关行业著名专家学者组成。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文物管理工作需要,对文化遗产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和等级进行鉴定和评价,为文物征集、保护、管理和执行有关文物保护-法规提供依据。

第三条机构设置

本会设委员若干名,其中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三名),均由国家文物局聘任。

本会设专业组,委员按其鉴定专长分别参加一个专业组,每个专业组设召集人一名。

秘书处设于国家文物局博物馆司社会文物处,秘书长一名,由该处负责人担任。秘书处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承担鉴定任务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标准和条件

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文物保护事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实事求是,以国家利益为重;

(二)从事文物的专业研究,在相应领域有多年的鉴定工作经历,经验丰富,在文物研究领域有突出业绩;

(三)具有文物博物专业高级技术职务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本会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产生办法

本会委员限额,缺额递补,原则上每两年增补一次。

委员候选人由现任委员及各盛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经专业组讨论后,交委员会进行差额无记名投票,根据得票数依次入选,满额为止。新入选委员经征得其本人及所在单位或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国家文物局审定并公示,如无异议,再予公布并颁发聘书。

第六条工作范畴

(一)为国家文物保护管理的行政决策提供咨询;

(二)为国家重点珍贵文物征集和博物馆馆藏珍贵文物征集、保护进行监督指导,提供鉴定咨询,承担相关研究工作;

(三)参与国有馆藏文物一级品鉴定确认工作;

(四)受国家文物局委托,对涉及重大刑事案件的文物司法鉴定结论进行复核;

(五)总结文物鉴定经验,交流学术研究成果,培养文物鉴定人才;

(六)国家文物局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工作程序

(一)根据工作需要,由秘书处组织委员开展工作;

(二)涉及重大文物鉴定事项时,每一文物类别的鉴定委员不少于三名;

(三)工作完成后,需向国家文物局提交所有参与工作的委员签署的'鉴定结论。

第八条权利与义务

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拥有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涉,以独立身份充分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

(二)以委员身份向国家文物局提出工作意见或建议;

(三)承担文物司法鉴定时,可要求相关部门采取保密措施;

(四)应国家文物局要求开展工作,获得相应工作报酬;

(五)根据个人意愿,退出本会;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应国家文物局要求,以本会委员身份参与相关工作,提供公正、客观和具体的意见,并对自己的意见负责。凡可能出现影响鉴定结论-公正性的情况时,应遵循回避原则;

(三)不得在文物拍卖企业任职;

(四)未经国家文物局许可,不得以本会委员身份执行文物鉴定任务;不得以本会委员名义开具鉴定证书。与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无关的个人行为,须自行承担责任;

(五)保守工作秘密;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终止聘任

(一)由于健康原因、年龄原因或移居海外一年以上,不能履行相关职责的;

(二)本会委员触犯国家法律,危害国家利益,违背职业道德,违反本规定的。

经国家文物局审核批准,可解除其聘约,要求其退出本会。

第十条经费

本会所需活动经费,按计划从国家文物事业经费中拨付。

第十一条附则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条例》(草案)(一九八五年九月一日文化部党组〈扩大〉会议原则通过)同时废止。

本规定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

篇2: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

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

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

第一条为健全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以下称“本会”)工作制度,充分发挥文物鉴定专家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性质与任务

本会是国家文物局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而设立的文物鉴定咨询机构。由国家文物局聘请文物、博物馆及相关行业著名专家学者组成。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文物管理工作需要,对文化遗产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和等级进行鉴定和评价,为文物征集、保护、管理和执行有关文物保护-法规提供依据。

第三条机构设置

本会设委员若干名,其中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三名),均由国家文物局聘任。

本会设专业组,委员按其鉴定专长分别参加一个专业组,每个专业组设召集人一名。

秘书处设于国家文物局博物馆司社会文物处,秘书长一名,由该处负责人担任。秘书处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承担鉴定任务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标准和条件

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文物保护事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实事求是,以国家利益为重;

(二)从事文物的专业研究,在相应领域有多年的鉴定工作经历,经验丰富,在文物研究领域有突出业绩;

(三)具有文物博物专业高级技术职务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本会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产生办法

本会委员限额,缺额递补,原则上每两年增补一次。

委员候选人由现任委员及各盛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经专业组讨论后,交委员会进行差额无记名投票,根据得票数依次入选,满额为止。新入选委员经征得其本人及所在单位或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国家文物局审定并公示,如无异议,再予公布并颁发聘书。

第六条工作范畴

(一)为国家文物保护管理的行政决策提供咨询;

(二)为国家重点珍贵文物征集和博物馆馆藏珍贵文物征集、保护进行监督指导,提供鉴定咨询,承担相关研究工作;

(三)参与国有馆藏文物一级品鉴定确认工作;

(四)受国家文物局委托,对涉及重大刑事案件的'文物司法鉴定结论进行复核;

(五)总结文物鉴定经验,交流学术研究成果,培养文物鉴定人才;

(六)国家文物局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工作程序

(一)根据工作需要,由秘书处组织委员开展工作;

(二)涉及重大文物鉴定事项时,每一文物类别的鉴定委员不少于三名;

(三)工作完成后,需向国家文物局提交所有参与工作的委员签署的鉴定结论。

第八条权利与义务

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拥有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涉,以独立身份充分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

(二)以委员身份向国家文物局提出工作意见或建议;

(三)承担文物司法鉴定时,可要求相关部门采取保密措施;

(四)应国家文物局要求开展工作,获得相应工作报酬;

(五)根据个人意愿,退出本会;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应国家文物局要求,以本会委员身份参与相关工作,提供公正、客观和具体的意见,并对自己的意见负责。凡可能出现影响鉴定结论-公正性的情况时,应遵循回避原则;

(三)不得在文物拍卖企业任职;

(四)未经国家文物局许可,不得以本会委员身份执行文物鉴定任务;不得以本会委员名义开具鉴定证书。与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无关的个人行为,须自行承担责任;

(五)保守工作秘密;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终止聘任

(一)由于健康原因、年龄原因或移居海外一年以上,不能履行相关职责的;

(二)本会委员触犯国家法律,危害国家利益,违背职业道德,违反本规定的。

经国家文物局审核批准,可解除其聘约,要求其退出本会。

第十条经费

本会所需活动经费,按计划从国家文物事业经费中拨付。

第十一条附则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条例》(草案)(一九八五年九月一日文化部党组〈扩大〉会议原则通过)同时废止。

本规定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

篇3:国家文物鉴定

国家文物鉴定

国家文物鉴定

中国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设置的文物工作咨询性机构。1983年 1月26日成立,由文物、考古、历史、建筑等方面专家、学者组成。第一任主任委员夏鼐,现任主任委员廖井丹。委员:尹达、王仲殊、王振铎、冯先铭、安志敏、苏秉琦、启功、吴良镛、单士元、张政R、郑孝燮、贾兰坡、顾铁符、宿白、常书鸿。主要任务是:讨论、研究国家文物工作方针、政策、文物事业发展规划和处理文物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提出改进文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供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研究、采纳。

刘光启(天津文物出境鉴定站) 张慈生(天津市文物公司) 杨仁恺(辽宁省博物馆) 杨臣彬(故宫博物院) 金维诺(中央美术学院) 周绍良(中国宗教研究所) 钟银兰(上海博物馆) 徐邦达(故宫博物院) 章津才(北京文物出境鉴定站)

第一条为健全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以下称“本会”)工作制度,充分发挥文物鉴定专家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性质与任务

本会是国家文物局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而设立的文物鉴定咨询机构。由国家文物局聘请文物、博物馆及相关行业著名专家学者组成。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文物管理工作需要,对文化遗产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和等级进行鉴定和评价,为文物征集、保护、管理和执行有关文物保护-法规提供依据。

第三条机构设置

本会设委员若干名,其中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三名),均由国家文物局聘任。

本会设专业组,委员按其鉴定专长分别参加一个专业组,每个专业组设召集人一名。

秘书处设于国家文物局博物馆司社会文物处,秘书长一名,由该处负责人担任。秘书处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承担鉴定任务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标准和条件

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文物保护事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实事求是,以国家利益为重;

(二)从事文物的.专业研究,在相应领域有多年的鉴定工作经历,经验丰富,在文物研究领域有突出业绩;

(三)具有文物博物专业高级技术职务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本会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产生办法

本会委员限额,缺额递补,原则上每两年增补一次。

委员候选人由现任委员及各盛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经专业组讨论后,交委员会进行差额无记名投票,根据得票数依次入选,满额为止。新入选委员经征得其本人及所在单位或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国家文物局审定并公示,如无异议,再予公布并颁发聘书。

第六条工作范畴

(一)为国家文物保护管理的行政决策提供咨询;

(二)为国家重点珍贵文物征集和博物馆馆藏珍贵文物征集、保护进行监督指导,提供鉴定咨询,承担相关研究工作;

(三)参与国有馆藏文物一级品鉴定确认工作;

(四)受国家文物局委托,对涉及重大刑事案件的文物司法鉴定结论进行复核;

(五)总结文物鉴定经验,交流学术研究成果,培养文物鉴定人才;

(六)国家文物局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工作程序

(一)根据工作需要,由秘书处组织委员开展工作;

(二)涉及重大文物鉴定事项时,每一文物类别的鉴定委员不少于三名;

(三)工作完成后,需向国家文物局提交所有参与工作的委员签署的鉴定结论。

第八条权利与义务

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拥有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涉,以独立身份充分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

(二)以委员身份向国家文物局提出工作意见或建议;

(三)承担文物司法鉴定时,可要求相关部门采取保密措施;

(四)应国家文物局要求开展工作,获得相应工作报酬;

(五)根据个人意愿,退出本会;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应国家文物局要求,以本会委员身份参与相关工作,提供公正、客观和具体的意见,并对自己的意见负责。凡可能出现影响鉴定结论-公正性的情况时,应遵循回避原则;

(三)不得在文物拍卖企业任职;

(四)未经国家文物局许可,不得以本会委员身份执行文物鉴定任务;不得以本会委员名义开具鉴定证书。与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无关的个人行为,须自行承担责任;

(五)保守工作秘密;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终止聘任

(一)由于健康原因、年龄原因或移居海外一年以上,不能履行相关职责的;

(二)本会委员触犯国家法律,危害国家利益,违背职业道德,违反本规定的。

经国家文物局审核批准,可解除其聘约,要求其退出本会。

第十条经费

本会所需活动经费,按计划从国家文物事业经费中拨付。

第十一条附则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条例》(草案)(一九八五年九月一日文化部党组〈扩大〉会议原则通过)同时废止。

本规定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

篇4:国家文物鉴定中心

国家文物鉴定中心

国家文物鉴定中心

昨天一家具有国家级文物鉴定水准的文物鉴定机构――北京德隆宝文物鉴定中心在位于金融街的富凯大厦成立。有关专家表示,虽然目前文物鉴定中心多如牛毛,但有权威的中心太少,希望“德隆宝”的出现能进一步促进文物收藏的良性发展。据悉,该中心近期将抽出一天免费鉴定文物。鉴定中心在成立的同时还推出了“中国文物鉴定网”()。

每件文物收费三五百

德隆宝文物鉴定中心的核心成员都是具有30年以上文物鉴定经验的资深专家,来自我国有关文物研究、管理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博物馆及著名收藏家,如启功、史树清、单国强、李学勤、叶佩兰、张广文等。该鉴定中心可为收藏爱好者提供书画、瓷器、玉器、钱币等各类文物艺术品的鉴定工作。

“德隆宝”的工作人员介绍,收藏者拿来文物后,中心将在一周左右的时间组织专家鉴定,如不需出具鉴定证书,每件文物的收费在300元至500元之间;如需出具中心专家签名的鉴定证书,需收取1000元左右的费用。如鉴定特别珍贵的文物,收费另行商定。

“德隆宝”负责人吴淳强调,该中心专家对文物的估价一般比较保守,文物拿到市场上能以什么样的价位成交由多种因素决定,专家的评估只能说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不是绝对保证。

权威鉴定中心太少

书画鉴定家、故宫博物院研究员单国强先生介绍,市场上并不缺乏鉴定中心,仅琉璃厂一条街原来就有7家,听说刚刚又成立了两家。但像“德隆宝”这样汇集众多权威专家的中心太少了。

记者了解到,国家文物局虽有文物鉴定委员会,但不对民间开展业务。北京市文物局在每年“博物馆日”期间有三天针对民间的文物鉴定,但由于时间短、次数少,难以满足收藏界的需求。

单国强介绍,市场上的假货越来越多,造假手段不断翻新,对鉴定的需求越来越强,对鉴定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有的文物鉴定中心聘请不知名、不权威的“专家”搞鉴定,为追求经济利益甚至出具假证书,严重扰乱文物市常

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副主任史树清感慨地表示,这些年鉴定界出的笑话和错误不少,文物鉴定是需要活到老学到老的行业,今后他将在不断的.学习中,尽力做好鉴定工作。

寻求金融资本介入

吴淳表示,把中心设在金融街,其目的是希望今后能致力于金融资本和文物艺术品市场的结合。

他说,我国现在每年的文物艺术品市场交易额只有几十亿元人民币,相对西方国家来说交易额偏校这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目前金融资本与文物艺术品市场结合得不够。西方国家在20世纪中期,就出现了金融资本与收藏、艺术品投资的融合,以上千亿美元的资本投入,促进了艺术品市场的蓬勃发展。

吴先生介绍,如果可贷款买文物,文物可作为抵押品向银行贷款,进入文物艺术品市场的资金量就能扩大,就能大大促进这个产业的发展。他还表示,“德隆宝”今后将为有意收藏艺术品的个人或机构寻找有投资潜力的文物艺术品,设计合理的投资渠道和盈利模式并联系金融投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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