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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十一的作文(精选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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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平时的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对作文都不陌生吧,借助作文人们可以实现文化交流的目的。还是对作文一筹莫展吗?熟读唐诗三百首,不会作诗也会吟,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编的关于十一的作文(精选13篇)。

关于十一的作文 篇一

【论文摘要】运用公文实施行政管理和政治统治是中国古代官僚制度运行的基本形式之一,也是衡量古代行政机关工作效率的重要标志。至明朝时,公文制度已经非常成熟、完善,本文将从《大明律》的有关规定对明朝的公文制度进行探析。【论文关键词】公文制度 《大明律》 官员 公文制度在中国古代的行政管理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各王朝诸多庞杂的行政事务又有力地促进了中国古代公文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中国古代历朝政府无不重视建立一个有效的公文制送系统,以迅速、准确地完成各级机关之间地信息往来,实现中央政府的有效统治,维护其统治秩序。[①]明朝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鼎盛朝代,经过一千多年封建社会的演变和发展,明朝各项制度的建设已趋于完善,其中《大明律》对公文制度的规定非常严密、细致,可以说是中国古代公文制度的典范,其中的某些方面在今天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公文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公文包括与公务有关的一切文书,狭义的公文主要指与法律条令有关的文书。本文的公文采用的广义的公文是概念。《大明律》对公文制度的规定散见于“吏律”、“兵律”、“刑律”及附于律后的某些条例之中,主要涉及公文制作和内容限定、公文的程限和监督、侵犯公文的惩罚三个方面。 一、 公文的制作及内容限定官府公文上传下达,各级机关将其意图制作成文书,或送上请示、报告,或下达指令、通知。因此,文书的制作是公文制度中最基础的一环。[②]《大明律·吏律》中规定:“凡增减官文书者,杖六十”;如果假造或篡改是为了隐瞒情况、逃避惩罚,则“杖罪以上,各加本罪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从严惩罚;若增减的文书并未实行则减一等;若其增减行为是为了掩盖其执行迟延过错的,则笞四十。《大明律·刑律》中则对冒充政府机关,假造文书及增减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凡诈为(皇帝)制书及增减者,皆斩;未施行者,绞。诈为将军、总兵官、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都指挥使司、内外各卫指挥使司、守御紧要隘口千户所文书……皆绞;察院、布政司、按察司、府、州、县衙门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其余衙门者,杖一百,徒三年。未施行者,各减一等”。同时,还进一步规定,如果诈为官文是为了逃避犯罪、隐瞒情况的,须从重论;而主管该文件或案件的官员知道此种隐瞒情况不报,听之任之的,同罪,不知者则无罪。若只属传写的笔误导致官文内容出错,则杖一百。附于《大明律》后的条例还进一步补充:“诈为察院、布政司、按察司、府、州、县及其余衙门文书,诓骗科敛财物者,问发边卫从军”。上述是针对所有臣民违反文书制作的行为而规定的条款,一般而言,官府文书一般是由政府官员制作的,因此,《大明律》还详细规定了官员在制作文书过程中不得违反的事项。在文书的内容方面,官员须注意不得犯忌讳,否则“凡上书,若奏事误犯御名及朝讳者,杖八十。( 其)余文书误犯者,笞四十。若为名字触犯者,杖一百。”[③]如果所犯上述忌讳者,只是声音相似而字样有别,以及忌讳本身有两个字,而犯者只犯一个字,皆不坐罪。与此同时,为了督促官员尽忠职守,积极上书报告民情,提高文书的实效性,《大明律•吏律》还对文书的内容有一些规定:“若上书及奏事错误,当言原免言不免,当言千石而言十石之类,有害与于事者,杖六十。申六部错误有害于事者,笞四十。其余衙门文书错误者,笞二十。”当然,如果公文中虽存在有错误,但公文所申之事可行,且错误不大,不会产生误解或对公务的实施没有多大影响的,则免于处罚。 《大明律•吏律》还进一步规定:诸公文官书,其内容涉及“凡军官犯罪,应请旨而不请旨,及应论功上议而不上议,当该官吏处绞。若文职有犯,应奏请而不奏请者,杖八十。有所规避,从重论。若军务、钱粮、选法、制度、刑名、死罪、灾异及事应奏而不奏者,杖八十。应申上而不申上者,笞四十”,严禁政府官员隐瞒情况。 二、 公文的程限和监督公文能否及时送达,对政府部门的工作效率有着直接的影响。明朝时封建君主集权专制发展到顶峰,需要上呈下达的公文数量惊人,为了保持行政机关的有效运作,《大明律》对公文程限作了详密的规定。《大明律•吏律》中设有“官文书稽程”一条,规定凡耽误官文书行程者,“一日吏典笞一十,三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同时,为了促使上级官员积极过问公文的送达情况,进一步保证公文所涉事项的及时施行,《大明律》还规定下级官员耽误文书行程的,首领官各减一等处罚。若各衙门收到文书,可以经过详细讨论,很快就可以对文书所申禀之事给予回复,但主事官员不予果断定夺,含糊行移,互相推托,导致公文所申之事耽误的,杖八十。如果下属本来可以自行决定,却为了推卸责任而作为疑难事件上报,也同前罪,杖八十。而“其所行公事已果决行移,或有未绝,或不完者,自依官文书稽程论罪。”[④]中国古代交通不便,对于快件公文,须遣使专人配备驿马以快速送达。若是边关紧急军情,急须向朝廷递交文书请示而没有遣使给驿者,导致公文延误送达的,杖一百;因此耽误军机的,斩。若是进贺表,或申报灾异、请求赈济灾荒,因为没有遣使给驿者而延误的,杖八十。而原本不需遣使给驿者的普通公文,反而遣使给驿者,笞四十。上述是公文在送、发机关职责方面的规定,而在公文送达过程耽误行程的行为,《大明律》也有特别的规定。古代凡重要紧急的文件须由专门的铺兵快速递送,各地也设有官府的铺司官员,负责管理、接待铺兵递送公文的工作,并设立铺舍供铺兵人员休息、办理各种必要的通关手续。而“凡铺兵递送公文,画夜须行三百里,稽留三刻,笞二十,每三刻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其公文到铺,不问角数多少,须要随即递送,不许等待后来文书。违者,铺司笞二十。”[⑤] 对于已经生效施行的公文,《大明律•吏律》特设立“照刷文卷”和“磨勘卷宗”二条,监督文书的执行情况。照刷文卷又简称“刷卷”,照刷的字意是“明察曰照,寻究曰刷”,即仔细检查的意见。照刷文卷作为一种监察方式,就是在一定期限内对有关机关办理的政务公文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以检验各衙门政绩优劣及公事违失。因此,它是一种事后的监察方式。《大明律》规定:“凡照刷有司有印信衙门文卷,迟一宗、二宗,吏典笞一十;三宗至五宗,笞二十;每五宗加一等,罪止笞四十。府、州、县首领官及仓库、场务、局所、河泊等官,各减一等。失错及漏报一宗,吏典二十;二宗、 三宗,笞三十;每三宗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府、州、县首领官及仓库、场务、局所、河泊等官,各减一等。其府、州、县正官、巡检、一宗至五宗,罚俸钱一十日,每务宗加一等,罚止一月。若钱粮埋没刑名违枉等事,有所规避者,各从重论。”同时中国古代还有对文书的磨勘制度,“复核曰磨,检点曰勘”[⑥] 。磨勘文卷是具有监察特征的检查公文施行的手段,是鲜明的以防治腐败为其鹄的的行政监察制度。《大明律•吏律》规定“凡磨勘出各衙门未完成文卷,曾经监察御史、提刑按察司照刷驳问迟错,经隔一季之后,钱粮不行追征足备者,提调官吏以未足之数十分为率,一分笞五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刑名造作等事,可完而不完、应改正而不改正者,笞四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若有隐漏不报磨勘者,一宗笞四十,每一宗加一等,罪止杖八十。事干钱粮者,一宗杖八十,每一宗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有所规避者,从重论。若官吏闻知事发,旋补文案,以避迟错者,钱粮计所增数,以虚出通关论。刑名等事,以增减官文书论。同僚若本管上司知而不举,及符同作弊者,同罪。不知情及不同署文案者,不坐。”明朝照刷磨勘文卷制度是对政府公文的定期跟踪追核,以及时发现和处理其中的拖延、疏忽、涂改、规避、营私舞弊行为,是具有稽查监控功能的重要监察手段。 三、 侵犯公文的行为盗毁、弃丢、遗失公文等行为,对政府各部门的正常工作造成了严重影响,轻则降低行政效率,重则危害政府统治,比一般的同类犯罪行为造成了更为严重的后果,因此《大明律》对这些行为规定了较为严重的处罚。“凡盗制书及起马御宝圣旨、起船符验者,皆斩”,[⑦]因为被盗的物品都是皇帝御用的,因此处罚相当严厉。而盗窃各衙门官文书者,皆杖一百,并且刺字。如果盗窃官文书的行为是为了逃避处罚、隐瞒真实情况的,必须从重处罚。若被盗之官文书事关军机钱粮等重要事件,一律皆绞。而《大明律》关于一般的盗窃罪则处罚较轻,四十贯以下,处罚在杖一百以内;九十贯才杖一百,徒三年;一百一十贯则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上述是关于针对一般民众盗官文书行为的处罚,此外,《大明律》还特别针对主管官员侵犯官文书行为而作出相应的规定。各主管官员,“凡毁弃制书,及起马御宝圣旨、起船符验,……斩。若毁弃官文书者,杖一百。”[⑧]与前面很多规定相同,主管官员为了隐瞒罪情、逃避处罚而有意毁弃有关文书,从重处罚。若被主管官员毁弃的官文书,事关军机钱粮的,绞;相关的官员知道有毁弃官文书行为而不举报的,与犯者同罪,不知者则无罪。如果主管官员不是有意,而是不小心误毁者,各减三等;如果是因为水灾、火灾、盗贼等不可抗力导致官文书毁失,并且有明显证据的,主管官员无罪。若是主管官员自己遗失制书、圣旨、符验、印信、巡牌的,杖九十、徒二年半;若遗失官文书,杖七十;被遗失的官文书事关军机钱粮,主管官员须被杖九十、徒二年半。官文书被遗失后,各主管官员都必须停薪,积极寻找,若在三十日内寻回,免坐。《大明律•兵律》还特别针对铺兵递送过程中损害公文的行为进行规定:“凡铺兵递送公文,若摩擦及破坏封皮不动原封者,一角笞二十,每三角加一等,罪止杖六十。若损坏公文,一角笞四十,每二角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若沉溺公文,及拆动原封者,一角杖六十,每一角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如果被损害的公文事关军情机密,不论损害 的角数,一律杖一百。如果损害公文的行为是为了逃避处罚,则从重处罚。 通过上述对《大明律》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明朝的公文制度体现了以下几个特点:1. 以较为严厉的刑罚作为强制手段对公文制度所涉及的行政关系、行政行为进行调整,督促官员履行职责。2.由于明太祖大力整顿吏治、严惩贪官污吏,《大明律》对公文制度有关规定的打击的重点是政府官员,公文制度成为防止官员腐败的重要手段。3.明朝公文种类繁多,详尽规定了的其所涉及各种具体事项,及时传达军机钱粮等重大事件是公文制度重要作用的重中之重。4.地方行政机关仍享有一定的公文处理权,且各机关处理公文的权责清晰明了。《大明律》对公文制度的详尽而严密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表明了当时统治者高度重视如何有效地提高各级政府部门工作效率、维持各级政府地正常运作,并有效的防止官员贪污腐败,最终保持封建社会的长治久安,维护其统治。其中的一些思想、原则、手段对于今天我们健全社会主义行政制度、提高行政工作效律、加强公文管理都有一些值得借鉴的地方。 [①] 朱勇:“唐代的公文制度”,《中国法律的艰辛历程》,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60页[②] 朱勇:“唐代的公文制度”,《中国法律的艰辛历程》,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60—61页[③] 《大明律•吏律》[④] 《大明律•吏律》[⑤] 《大明律•兵律》[⑥] 《元典章》[⑦] 《大明律•刑律》[⑧] 《大明律•吏律》

关于十一的作文 篇二

1合法性(1)符合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宪法、法律;(2)符合本系统、本机关主管业务方面的有关法规、规章;(3)了解同层次有关系统、机关的重要决策并与之保持一致。2实效性。(1)根据需要发文,反对形式主义与文牍主义。(2)公文的内容务求符合客观实际。(3)注重时效。

3规范性。要求主题明确,结构完整,格式规范。

4严谨性。要求用语庄重严谨,简明通顺,平实得体。

二、公文写作的程序

1写作前准备:(1)明确要求:(2)确立主题;(3)选择文种;(4)收集资料;(5)选择表达方式。

2撰拟文稿。(2)安排结构;(3)拟写提纲;(3)撰写文稿。

3审核修改。

三、选择文种的依据公文文种主要根据下列依据进行选择:

1国家关于公文处理法规中有关文种的规定;

2发文者与受文者之间的工作关系;

3制发机关的职责地位;

4行文目的。

四、公文开头(导语)的主要形式

1文体制发根据和目的;

2概述制发背景

3揭示全文主题

4阐明基本观点;

5以提问的方式写明公文的结论;

6表明批准、批转或转发执行的态度;

7表明贺意、谢意、敬意。

五、公文结尾(结语)形式举要

1使用专用词语、总结全文;

2概括与深化主题;

3再次强调行文目的或陈述具体要求;

4发出号召,提出希望要求;

5说明公文生效、施行时间或宣布原公文废止以及处罚措施等有关事项。

六、书写文稿的要求

1撰拟文稿应用具有规范格式的发文稿纸。

2文字、图形、符号均应写在图文区内。

3使用碳素墨水、蓝黑墨水、墨汁等,原则上不使用圆珠笔和铅笔。

4对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必须准确具体。

5引用公文须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

6日期应写具体的年、月、日并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7结构层次序数依次为"一、(一)、1(1)"。

8文内使用简称一般应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9公文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序数和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都应使用阿拉伯数字。

七、规范性文件的特点:

1文件所针对问题具有普通性。

2文件内容具有强制性。

3生效程序严格。

4语言运用规范。

5效用上具有独立性。

八、条例、规定、办法的结构

1标题。一般由内容加文种构成,必要时可在文种前加"暂行"、"试行"、"实施"、"补充"等限定词。

2或通过或生效日期。标注于标题之下用圆括号括入。

3正文。(1)总则,阐明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有关定义、主管部门。(2)-分则,阐明具体的规范内容(3)附则,阐明施行程序与方式、施行日期、有关说明事项。

九、规范性文件的写作要求

1维护文件的高度一致性。"

2维护文件的高度严密性。

3维护文件的条理性。

4维护文件的简明性。

5维护文件的稳定性。

6维护文件的连续性。

十、命令(令)的适用范围

命令(令)用于国务院行政法规;国务院及其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政府规章;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县级以下(含县)人民政府采取重大行政性强制措施、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

一、命令(令)的特点及结构。

1特点:(1)具有法定的强制力(2)限定权限。(3)限定内容

2结构:命令(令)的总体结构由标题、正文、机关名称、日期、印章或领导人签章五部分构成。标题由发文机关、内容和文种构成,根据不同的内容性质"命令"、"令"、"嘉奖令"、"特赦令"、"通令"等。

十二、命令(令)的分类与各类令的撰写要点

1令。用于行政法规与规章,赋予所的法规、规章以立即生效并予以施行的法定效力。

2行政令。用于采取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实施行政领导和指导。

3任免令。用于任免事项。一般以"令"的名称颁布。

4嘉奖令。用于嘉奖有关人员。

5惩戒令。用于惩戒有关人员或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令)。

十三、决定的特点与结构

决定是国家行政机关用于重大事项或重要行动作出安排时使用的具有规定性与决策性的公文,决定有三大特点:即规定性、指导性、稳定性。

结构一般由标题、成文时间、主送机关、正文、制发机关几大部分组成。

十四、决定的写作要求

1决定的内容要求合法并符合实际。

2决定的结构必须合理,文字必须精炼。

十五、决定的分类与各类决定的撰写要点

1对重要事项(事件)作出处理或安排的决定。撰写这类决定,要求主题集中,重点突出;根据充分、事实准确;观点明确、入情入理;词语概括、简要。

2对重大行动作出安排的决定。撰写这类决定,首先要讲清形势;其次要具体清楚地阐明重大行动的方针政策、原则、措施和步骤;最后要求层次分明,词语严谨、庄重,词义明确,语气肯定。

3规定重要管理原则、办法的决定。撰写这种决定,一般按条款形式安排内容,重点写明应当做什么和怎样做,词语概括庄重,准确有力,语气坚决肯定。

十六、指示的适用范围和特点

指示用于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是上级领导机关制发的指导性公文。有如下特点:

1法定作者广泛,不限定制发范围。

2具有强制约束作用。

3内容广泛、具体

十七、指示的结构与写作要求

指示的结构由标题、主送机关、正文、制发机关名称和成文时间构成。

指示的写作要求是:

1有明确的政策依据和法规依据。

2从实际出发,具有明确的针对性。

3指示的内容要求明确具体,即工作原则明确政策界限清楚,措施与方法具体;文字表述简明易懂,条理清晰。

十八、通告的适用范围及其特点

通告,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需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广大人民群众需要遵守或周知的有关维护社会主义国家秩序,加强经济建设与行政管理的政策、措施与行为规范或其他需要引起警觉与注意的事项。具有两大特点:一是具有知照性与约束力,二是具有专业性。

十九、通告的结构与写作要求

通告的总体结构由标题、正文、机关名称与成文日期构成。其写作要求有三:

1内容明确具体。

2分条列项表述,用语简明易懂

3勿滥制发通告,维护其严肃性。

二十、通知的适用范围和特点

通知,是机关常用的公文,主要用于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

其特点为:

1应用广泛,使用频率高。一是不受内容轻重繁简的限制;二是通知的作者广泛。

2内容单纯,行文简便。

3具有执行性。通知多用于下行文。

二十一、通知的写法

1指示性通知。写作时,要求明确交代制发通知的政策依据、法规依据及行文目的,并说明需布置的工作任务与执行要求。在写作上与指示的区别是,一般不用命令和告诫的语气。

2知照性通知。在写作时要求将说明的事项简要而周密地原原本本交待清楚,不必予以议论评价和阐发意义。

3转发公文的通知。有两种写作方法:(1)以简要的文字写明所转发公文的制发机关、标题与转发机关的原则要求。(2)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对受文单位提出如何贯彻执行的指示性意见。

4批转公文的通知。在撰写时,也有两种方法:

(1)对批转的公文表明态度或作出评价与简要批示。

(2)在表明态度之后,还要针对批转公文的内容,作进一步的阐述与论证,指出意义、执行重点与执行要求以及注意事项等。

5规章的通知。在写作时一般需要说明印发的意义和施行的要求,用以履行生效的程序。

6会议通知。在撰写时一般有三种形式:

(1)人数较少的一般性会议、只需简要写明会议的名称、目的、时间、地点、与会人员、准备事项即可。

(2)内容比较复杂、日期较长、与会人员较多的会议,要写清楚名称、期限、报到时间、地点、与会范围、差旅费报销方、准备事项与注意事项、入场凭证、联系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号码等。

(3)对于十分隆重的会议,在会议通知之后,还应附上会议日程安排和有关证件。

7任免与聘用干部的通知。在撰写时,需以简要文字分条列项写明任免的机关(会议)、日期与被任免、聘用人员的姓名与职务。

二十二、通报的特点及结构

通报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其特点为:

1具有教育性质。

2通过事实与数据来表达作者的观点和意图。

3具有较强的时效性。

其结构为:

1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三部分构成。

2主送机关。(有时可以省略)

3正文。开头写明批评或表彰对象的基本情况;中心部分写明需批评或表彰的事实;结尾部分写明批评或表彰的决定,同时提出希望、要求。若情况通报则写明针对情况所提出的对策。

4通报的日期

二十三、通报的写作要求

1内容必须典型。

2材料必须真实

3应使用说明与叙述的表达方式,叙事平实具体,分析入情入理。其中:表彰性通报,重在把事迹写深写细;批评性通报除要求平实准确之外,还要注意不良影响;情况通报,应写明通报的情况,应采取的对策和希望与要求。

二十四、报告的适用范围及特点

报告,是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及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的使用的陈述性公文。根据内容可分为工作报告、调查报告、答复询问的报告。其特点如下:

1使用普遍,适用面广。

2报告不需要批复。

3报告一般使用叙述的体裁。

二十五、工作报告的写作要求

1宜采用概括叙述的表达方式。避免逻列具体事实与数字。

2重点突出,中心明确。

3报告的内容应具有信息价值。

4点面结合。

5实事求是。

6不能夹带请求事项

二十六、调查报告正文的写法及要求

1写法:

(1)开头部分。①说明调查工作的基本情况;②概述调查对象的情况;③以议论、提问的方式揭示全文主题。

(2)主体部分。①按内容分列若干问题或若干方面,分别叙述;②按时间顺序或工作发展阶段安排层次;③按照对比的方式安排层次;④综合两种方式安排层次。即纵横结合式。

(3)结尾分。①以简要的文字概括全文,进一步点明主题;②展示前,寄托希望,发出号召;③对报告内容作必要的说明;④不写结语,让报告自行结束。

2写作要求:(1)深入地进行调查研究。(2)在调查研究中提炼正确的主题(3)必须真实而准确地反映事物的本来面目。(4)文字表述要求灵活、生动。

二十七、答复询问的报告的写作要求

答复询问的报告,是下级机关答复上级机关询问时使用的文种,写作要求如下:

1在开头处照应有关询问的内容和来文日期。

2内容集中。有针对性地回答上级机关询问的问题。

3内容准确。不夸大成绩,不掩饰过失。

4用语简明、得体、分寸适宜。

二十八、请示的特点与结构

请示,属于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或批准的呈请性公文。其特点如下:

1是一种使用比较广泛的上行文。

2属于要求领导机关必须予以回复的公文。

3内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无权处理或难以处理的问题或事项。

4表达方式上采用叙述和说明,忌用议论。

请示由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标记、制发机关名称与成文时间五大部分组成。

二十九、请示的写作要求

1观点明确,申请的理由与事项清楚具体。

2层次清楚,文字表述明确具体。

3主题集中,一文一事。

4正确选择主送机关,不要多头主送。

5文字表述简明、简体。

三十、批复的特点及写作要求

1特点:(1)权威性。(2)被动性。(3)针对性。

2写作要求:(1)行文前认真地进行调查

(2)批复的意见应明确、具体可行。

(3)批复的内容必须围绕请示的事项逐一答复。

三十一、批复的结构

批复的总体结构由标题、主送机关、正文、制发机关与成文时间四大 部分构成。

1标题。标题要写明发文机关、内容和文种,与其它公文的不同在于,批复一般在标题中标明作者对所请示问题的态度。

2主送机关。批复的主送机关与请示的发文机关对应。

3正文。开头部分写明来文(请示)的日期和内容。中心部分写明批复的内容。结尾部分,用专用语结束全文。

三十二、函的特点结构

函,指公函,用于平行或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函具有以下等点:

1灵活简便

2种类多、使用的频率高。

3具有公文的法定效用。

函的结构包括标题、主送机关、正文、发文机关与成文时间几大部分

1标题通常写明发文机关、内容与文种。

2主送机关是对函负办理或答复责任的机关。

3正文一般包括三部分内容:(1)制发函的根据与理由。(2)商洽或询问(答复)以及请求批准具体事项。(3)结尾。

三十三、函的写作要求

1以简要的文字、将需商洽、询问(答复)、申请、知照的事项(问题)明确、具体地交待清楚。

2用语谦和,讲究礼节。

3函是正式公文的文种,必须行文郑重。一切按正式公文的格式进行。

三十四、函的分类与各类的撰写要点

函按内容可分三大类:

1商洽公务的函。这种函在写作时先写制发函的根据或理由,而后陈述需要商洽的具体事项。最后提出予以复函或予以尽决办理的具体要求。

2询问或答复问题的函。即问函或复函,前者要求集中询问一个问题,方便对方尽快答复。复函要求针对来函内容给予确切答复。先明确表明意见,然后说明理由或提出具体的处理的办。

3请求批准的函。用于向平行或不相隶属的主管机关请求批准有关事项。撰写时,要求理由充分,事项明确清楚。并在最后提出具体要求。

三十五、会议纪要的特点

会议纪要,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与要求有关单位共执行的议定事项。是机关贯彻会议主要精神与议定事项的重要依据,也是检查议定事项执行情况的凭据。它的特点是:

1会议纪要制成于会议后期或会议结束之后。

2会议纪要具有一定的约束力,要求与会单位或下属单位予以遵守或执行。

3具有知照性、参考性、规定性、协议性、指导性等多种性质。

4会议纪要的结构由标题、成文时间、正文三大部分构成。成文时间一般标注于标题的正下方,外加圆括号。

三十六、会议纪要的分类及其正文的定法

会议纪要,可以为例会、专题性业务会议、座谈会、现场会以及布置全面工作的会议的纪要。其正文可分为三大部分:

1会议的基本情况。各类会议纪要的写法分别是:①专题性大型会议适合用归纳叙述法。②例会适合用分条列项法。③座谈会可在分述发言内容之前,概括介绍有关基本情况。

2会议讲座与决定的事项。①专题会概括成若干层次,按小标题分项叙述。②座谈会先按逻辑关系分列问题,再按发言顺序分别叙述。③例会按会议讨论的顺序整理纪要。

3写明会议的希望,要求或号召。

三十七、会议纪要的写作要求

1要求真实、准确。写成后应提请会主持人审核与签发,重要会议的纪要,应经与会者讨论认可。

2要求突出重点,简明精炼。

关于十一的作文 篇三

关键词:《十六国春秋》五胡十六国

前言

八王之乱加速了西晋的灭亡,随即“五胡”的内迁对当时政治和社会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这一历史阶段内,各大少数民族在北方建立了多个交替的国家政权,我们通称为“十六国”,究竟是哪十六个国家得以入选,历史上又有哪几种说法,这就是我们探讨的问题。

一、传统“十六国”的界定

说到十六国,首先就要提到《十六国春秋》。西晋灭亡后中原地区先后出现了匈奴刘渊、羯石勒、氐苻坚等多个政权,这些政权各有国史,体例不一,记述差距也很大,北魏史官崔鸿根据自己的记载加以综合汇编,草成102卷。“五胡十六国”中的“十六国”也就是根据《十六国春秋》而得名。“北史后魏崔鸿以刘元海、石勒、……沮渠蒙逊、冯跋等并因世故跨僭一方,各有国书,未有统一。鸿乃撰为十六国春秋,勒成百卷”①。《十六国春秋》中关于十六国的界定也是传统意义上十六国的界定。

之后唐修《晋书》,提出了“按载记五凉四燕三秦二赵夏蜀凡十六国皆剩晋乱各盗一方”②,然而在《载记》中,记载了成汉李雄,前赵的刘渊、刘曜等,……大夏赫连勃勃这十二国的人物传记,却缺少原本目录中提到过的前凉、西凉和北燕三个政权,这又是为何?原来,《晋书》为唐人所编,汉族成了正统王朝,而《载记》记载的都是非华夏的各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前凉张茂、西凉李暠和北燕冯跋都是汉族人,自然不被《载记》所载。

《十六国春秋》关于十六国的界定为大部分人所接受,也是今天我们教科书里列举的十六国,在此之后,支持这一说法的文献不胜枚举,其中也多方便地按“所在分十六国,五凉、四燕、二赵、三秦、大夏并蜀为十六”③的顺序来排列十六国,而非其存在的时间顺序。唐人徐坚进一步提出了“十六国”的建立者和政权的都邑,“晋乱,有十六国各建都邑。前凉张轨都炖煌,后梁吕光都姑臧,……夏赫连勃勃都统万城。”④宋代郑樵在此基础上,补充了这些都城在宋代时的名称:“十六国都:张轨都敦煌谓之前凉(沙州),吕光都姑臧谓之后凉(凉州),……乞伏国仁都定乐后迁金城谓之西秦(定乐兰州东境金城河州),赫连勃勃都统万谓之夏(朔方)。”⑤宋石延年在《五胡十六国考镜》中依然按照《晋书》中的提法:“何以为十六国?曰:五凉、四燕、三秦、二赵,并成、夏为十六。”这些文献记载的关于“十六国”界定方法都是符合《十六国春秋》的观点的。

二、 其他“十六国”内容的界定

历史上关于“十六国”是哪十六个国家说法并不一致,除开《十六国春秋》提出的界定方法以外,还存在着其他几种不同的界定方法,我们这里暂为分析一二。

1、“五胡”独立出去和“十六国”对等,再用其他政权来补充十六之数,实则超出十六国范围。

和《十六国春秋》界定相差最大的应属元代陈栎在《历代通略》中提过的说法,“五胡者何?汉刘聪,后赵石勒,秦苻坚,后燕慕容垂,后秦姚苌是也。十六国者何?成李雄,凉张寔,魏冉闵,燕慕容皝,代什翼犍,燕高云,西燕慕容冲,西秦乞伏国仁,元魏拓拔珪,后凉吕光,南凉秃发乌孤,北凉段业,北燕冯跋,后凉沮渠蒙逊,南燕慕容德,西凉李暠,夏赫连勃勃是也。”⑥从材料中我们可以找出22个国家政权,但实际上,传统界定中“五胡”并不和“十六国”是同等并列存在的关系,也就是说“五胡”建立的政权是可以属于“十六国”之中的,但是陈栎却添加了其他几个原本不属于传统界定的政权进去,多出“魏冉闵、代什翼犍、燕高云、西燕慕容冲、元魏拓跋珪、北凉段业”六个政权。冉魏一般被视作石勒后赵政权的附属;西燕由于历时短暂,性质上也更接近游击军队而非正式的国家;元魏拓跋珪是一统北方北魏的始祖,一般也不能与短暂交替的十六国其他国家等同;段业和沮渠蒙逊都被不同的看法认为是北凉的建立者,一般偏向后者,即便如此,让此二者同时作为十六国组成部分的界定,也几乎罕见。

2、将冉魏或者西燕作为和其他国家平等的政权归入十六国界定中,实则超出十六国之数。

有的界定是在保留传统界定的基础上,增加一到两个政权,如元代胡一桂所提出的:“晋室僣伪之国实起于前凉张轨,次蜀李特,……次北燕冯跋,此十六国之序也(《历代编年图》云魏不在十六国之数)。”⑦可以看出上述材料中除了和传统界定一样的十六国之数,又多了一个冉魏政权,共十七个,但材料末尾又指出“《历代编年图》云魏不在十六国之数”,说明虽然《历代编年图》多将冉魏排斥在外,胡一桂仍然认为冉魏应具有同其他国家平等列入“十六国”的资格,将其与其他诸国并列提出。

元胡一桂在《晋室五胡僭伪》中,用多个“次”字表述出按时间顺序排列,“次冉闵魏”,格式和其他政权完全一致,虽然在文后加了一句“历代编年图云魏不在十六国之数”,却也并未将冉魏作为后赵的附属或者直接剔除。类似的文献还有宋代王应麟《小学绀珠》:“前赵刘渊称汉、曜号赵,后赵石勒(冉闵号魏),……蜀李雄寿称汉”⑧。并未删减传统界定中十六国之数,只是提到了“冉闵号魏”。

同样,西燕政权也成了这样一个可有可无的存在者,清宫梦仁在读书笔记中提出:“十六国僭号:汉刘渊,赵石勒,……前燕慕容儁(慕容冲号西燕),……成李特。”⑨仍然保留着五凉四燕三秦二赵成夏的界定,并用小字补充“慕容冲号西燕”,但却没有将其作为“十六国”的主要部分去替代掉其他政权。

3、将冉魏或者西燕作为某国的附属附带一提,并不归纳入十六国之中。

如王应麟“……前赵刘渊称汉、曜号赵,后赵石勒,冉闵号魏……”⑩从语法上来看将冉闵对于石勒等同于刘曜对于刘渊了,可见其附属地位。相同的例子可见于《读书记数略》中,“……前燕慕容儁(慕容冲号西燕)……”B11,将西燕也只是作为一个注释或者补充添加进去,而非十六国中的国家。

4、在北凉建立者上的选择。

承认北凉国家政权属于“十六国”之列,但是对于其建立者各执一词。《十六国春秋》乃至宋以前的文献中基本认定“五凉”中的北凉为“沮渠蒙逊”所建,但元代陈栎、胡一桂和清代宫梦仁都提出了“北凉段业”,陈栎尚将沮渠蒙逊附于之后,曰“后凉”,其余二者皆用段业替换了沮渠蒙逊作为北凉的创立者了。这是在十六国其中某国家的认同上一致,而对建立者认识上的一点细微差别

三、结语

关于五胡十六国时期的历史著作较多,只是单纯就概念界定的还比较鲜见,笔者多方查阅原始文献,仔细比较,力求还原真实。不论如何,将“五胡十六国”拆开单独来讨论十六国的问题还是容易显得苍白与单薄,要放在那个时代大背景中,结合民族、国家、社会的各种情况全面分析总结“五胡”和“十六国”不同界定的深层次原因,才能更加系统地去考证这一历史事实。本人能力有限,文章疏漏不当之处,还望各位多加包涵。(作者单位: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注解:

①北齐·魏收:《魏书》卷六十七《崔鸿传》

②唐·房玄龄等:《晋书》目录

③元·释念常:《佛祖历代通载》卷第六

④唐·徐坚等:《初学记》卷二十四

⑤宋·郑樵:《通志》卷四十一

⑥元·陈栎:《历代通略》卷一

⑦元·胡一桂:《晋室五胡僭伪》

⑧宋·王应麟:《小学绀珠》卷五

⑨清·宫梦仁:《读书记数略》卷十六

⑩宋·王应麟:《小学绀珠》卷五

关于十一的作文 篇四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红十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人道工作领域的独特优势和在创新社会管理、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国家、省有关红十字会工作的指示精神以及《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特制定本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红十字会工作的目标任务

(一)充分认识红十字事业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红十字事业是一项关爱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世界和平与人类进步的崇高事业。红十字会是当今世界历史最悠久、范围最广泛、影响力最大的人道救助团体。长期以来,我市红十字会奉行国际红十字运动的基本原则和宗旨,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要求,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精神,致力于动员人道力量,协助政府在救灾、救助、救护等人道主义领域开展了积极的卓有成效的工作,培育了微尘公益品牌,成为党和政府在人道主义工作领域的得力助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精神文明建设的生力军和国际化城市民间外交的重要渠道。充分认识红十字事业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大力发展红十字事业,有利于汇集各方资源,帮助解决群众生活困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弘扬人道为本、博爱为怀、奉献为荣的良好社会道德风尚;有利于创新社会组织管理,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建设;有利于在对外开放中展示人道主义良好形象,加快推进富强文明和谐的现代化国际城市的建设进程。

(二)红十字会工作的目标任务。以世界眼光谋划红十字事业未来发展,以国际标准提升红十字会工作水平,以本土优势彰显红十字会工作特色,全面提升我市红十字会工作水平。至“十二五”末,红十字会组织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发展到5000个以上;会员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会员数达到10万人以上;红十字学校达到450所,青少年会员达到20万人;专业红十字志愿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志愿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志愿者总数超过4万人,注册志愿者达到5000人;红十字人道救助体系不断完善,应急能力和救助实力进一步增强,每年救助特殊困难群众55万人次;初级救护知识进一步普及,群众自救互救能力进一步提高,全市救护普及达到100万人,每百人中有1名红十字救护员;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和遗体(器官)捐献保持全国先进地位;红十字精神广泛传播,社会广泛认同并支持红十字公益活动,努力将我市红十字会建设成为应急救助科学化、公益项目品牌化、宣传筹资长效化、组织建设规范化、志愿服务特色化、运行机制社会化的国际性人道救助团体,为打造幸福城市做出积极贡献。

二、突出重点,推动红十字会工作全面发展

(三)健全各级红十字会备灾救灾应急体系。全市统筹建设必要的备灾救灾仓库和应急救援中心,保证必需的人员编制,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设备设施,支持红十字会加强备灾救灾信息网络、指挥系统和物流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配备必要的通讯、车辆等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切实解决红十字会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政府在地方灾害救助体系中要将红十字会备灾体系建设纳入本地公共安全建设规划和应急体系建设中,帮助红十字会完善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救灾救助体系,增强应急处置能力。各级红十字会要探索建立民间非营利性救援实体,加强志愿者队伍演练与实训,加快提升红十字救援工作国际化、标准化、专业化水平。

(四)加强红十字会应急救护培训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应急救护培训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围绕建立全民灾害防御体系和防备文化建设,大力普及救护知识,把普及救护知识作为改善民生的实事之一,把救护培训工作与备灾救灾相结合、与安全生产相结合、与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组织开展救护培训“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工厂”活动。公安、教育、卫生、交通、旅游、安全监管等部门要支持红十字会按照有关规定搞好对从业人员的初级救护培训工作,确保培训质量。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把救护技能培训作为驾驶员岗前培训的必要内容,纳入驾驶人员培训和考试体系。至“十二五”末,交通、建设、电力等高危行业初级卫生救护普及率达到50%,其他行业的普及率逐年提高,每百人中有15名救护员,学校10%的教师取得救护员证,社区每10个家庭中有1名救护员。

(五)推动无偿献血和捐献造血干细胞工作健康发展。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把宣传、发动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和艾滋病防治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内容,列入考核目标;宣传部门、新闻媒体要积极参与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和艾滋病防治知识的社会公益性宣传,适时刊播公益广告及科普知识,营造市民支持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各级红十字会组织要加强无偿献血志愿者队伍建设,提高服务意识,优化服务流程,完善运行机制,为无偿献血者、捐献干细胞志愿者提供优质服务。

(六)切实加强遗体(器官)捐献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支持红十字会宣传《省遗体捐献条例》,营造全社会理解、支持和参与遗体(器官)捐献工作的良好氛围。民政部门要将遗体(器官)捐献纳入文明殡葬改革,按照国家相关殡葬法律对遗体进行环保火化处理,并协助推进遗体捐献者纪念场所建设。卫生部门要积极推动器官组织库、定点移植医院等配套建设。市红十字会、市卫生局要尽快制定器官捐献试点方案,成立专家委员会,启动器官捐献试点工作。

(七)拓宽红十字筹资渠道。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支持和帮助红十字会开拓有效的多元化筹资渠道,支持红十字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规定募集资金,支持红十字会通过运用微尘品牌、设立专项基金、公益项目运作以及委托运营、股权捐赠等方式,拓宽民间捐资、社会募捐和国际捐赠等筹资渠道,建立红十字人道救助基金,开发具有可持续性的关爱生命救助项目,为困难群体提供人道救济。注重发挥红十字会在开展民间外交方面的独特优势,支持红十字会建立国际救援金和事业发展金。

(八)支持和帮助红十字会开展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能范围内积极支持和参与红十字会工作。司法部门要将普及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纳入全市普法活动统一部署。财政部门要依法将红十字事业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不断增加,切实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对红十字会兴办的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公益事业项目,按有关规定给予政策优惠和扶持。卫生部门要支持红十字会在推动造血干细胞资料库建设、参与无偿献血、防治疾病、普及初级卫生救护知识等方面发挥作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支持基层红十字会建设公益就业、创业实训平台,协助其履行对社会组织的引导、孵化和服务职能,为公益组织和社会工作者提供创业孵化、人才实训等服务。民政部门要支持红十字会开展城乡社区红十字服务工作,为城乡社区最困难、最易受损害、最需要帮助群体提供养老、病患陪护和残疾人护理等各类红十字志愿服务。教育部门要重视发挥红十字青少年和青年志愿者在推动素质教育、加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作用。公安、交通、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保证红十字会救灾救助物资优先承运、通行、通关和检验检疫,并减免有关费用。红十字会接受用于救助和公益事业的捐赠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公安、交通等部门对执行救助任务的红十字工作人员和标有红十字标志的物资、交通工具优先放行并免缴通行费。对红十字会救灾救助专用车辆准许安装报警器和标志灯具,以利于执行救灾救助任务时使用。新闻单位要加强对红十字运动知识的宣传,无偿播放或刊登有关红十字会救灾救助公益广告,弘扬人道为本、博爱为怀、奉献为荣的红十字文化,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红十字事业发展的良好局面。

(九)着力打造微尘红十字文化品牌。各级文明办要把微尘精神作为城市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引导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以传播和弘扬微尘精神和人道主义为抓手,引领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各类公益活动。文化部门要组织创作一批以弘扬红十字文化为主题的优秀文艺作品,用典型艺术形象感染人、启迪人、教育人、鼓舞人、凝聚人,打造具有时代精神和特色的红十字文化品牌。各级红十字会要深入挖掘微尘典型,丰富红十字精神内涵,扩大红十字事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

三、夯实基础,健全红十字会组织体系

(十)发展壮大基层红十字会组织。各级政府要加强镇(街道)红十字工作,在镇(街道)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中建立、培育和发展符合红十字宗旨的社会组织,并逐步向城乡社区延伸。加强行业红十字会建设,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行业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基层红十字会理事会、基层组织在创新社会管理、参与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支持基层红十字会开展红十字精神宣传、募捐救助和志愿服务活动,深入推进红十字人道关爱进社区、进农村活动。

(十一)加强红十字青少年工作。认真贯彻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国家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学校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红事字〔2004〕88号),教育部门、红十字会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学校红十字会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建立和完善学校红十字工作委员会,将红十字精神纳入学生德育教育和素质教育内容,组织青少年学生参与扶贫济困、救死扶伤、尊老爱幼、博爱助学等体现人道主义精神的活动,培养青少年学生良好的道德情操、价值观念和助人为乐的奉献精神。将应急知识普及、国际人道法传播、无偿献血和捐献造血干细胞健康知识教育纳入高校选修课及中小学校本课程,结合青少年身心成长特点和规律,开展形式多样、健康向上的红十字青少年活动。积极探索开展国际人道法模拟法庭项目试点,拓宽学生的国际视野,开展“红十字示范学校”达标活动,“十二五”末学校建会率达到100%。各有关部门要将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纳入关心下一代工作内容,形成全社会推进红十字青少年工作健康发展的合力。

(十二)不断壮大红十字志愿者队伍。认真贯彻中央文明委《关于深入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意见》,将红十字志愿服务纳入当地精神文明建设整体规划。市文明办要加强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学校、街道(镇)、社区(村)、企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要积极组建各类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发展红十字志愿者队伍,形成按专业、分领域的红十字志愿服务体系。各级红十字会要完善志愿服务管理、培训工作机制,建立志愿服务诚信体系,充分发挥红十字志愿服务在人道传播、防灾避险、应急救援、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捐献等专业化、常态化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积极培育有特色的红十字志愿服务品牌。

四、创新思路,完善红十字工作运行机制

(十三)建立开放性红十字合作机制。各级红十字会要主动争取人大、政协的支持,为红十字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要进一步加强与卫生、教育、外办、民政、财政、统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震、物价等部门的横向联系,强化在备灾救灾、弱势群体救助、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初级救护培训、开展农民大病救助等方面的联动机制建设;要加强与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办、慈善、福彩等部门和单位的合作,探索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特色突出、共同发展的公益活动合作机制;要积极搭建国际组织和民间组织参与公益事业的平台,广泛动员和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发展人道救助事业。

(十四)扩大红十字会对外交流与合作。各级政府要支持和鼓励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多领域的对外交流合作活动,支持红十字会根据国家外事工作需要参与国际人道主义募捐和救灾救助工作,对红十字会参与国际人道主义救助工作以及开展民间外交给予经费支持。加强与国际、国外红十字组织,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台湾红十字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发挥红十字会在祖国统一大业中的特殊作用。各级红十字会要加强与驻青外国友人和组织的联系与合作,不断深化与国内外红十字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努力引进资金、技术和项目,提高红十字国际交流合作水平。

五、加强领导,依法保障红十字事业健康发展

(十五)加强对红十字会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省、市有关部署要求,把红十字会工作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议事日程,根据红十字人道事业发展需求增加红十字会财政拨款,定期听取红十字会的工作汇报。要帮助红十字会建立与政府各部门的工作联动机制,吸收红十字会参加相关协调议事机构和会议活动,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协作,在重大赛事、节庆活动和卫生救护中积极使用红十字标志,彰显城市及市民的国际人道理念,充分发挥各级红十字会理事会、基层组织、会员和志愿者的作用,提高红十字人道救助事业的社会化水平。

(十六)切实加强红十字会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重视红十字会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把热爱红十字工作、综合素质好、年富力强并善于做社会工作的干部推荐选拔到红十字会工作岗位上来,把红十字会干部培养、轮岗、交流、调整纳入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管理,合理安排选调生和机关工作人员到红十字会挂职锻炼,为红十字事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红十字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要认真履行职责,更多更好地参与红十字会实际工作。各级红十字会要注重干部队伍的能力培训和实践锻炼,增强博爱情怀和服务意识,重点抓好创新型人才培养工作,建设一支积极有为、善于服务、乐于奉献、勇于创新的高素质干部队伍。积极试行公益项目管理用人制度改革,公开招聘高级项目负责人,进一步提升项目执行力,确保公益项目实施效果。

(十七)进一步推进红十字会公信力建设。各级政府要切实发挥好监督职能,支持红十字会建设捐赠信息公示网络系统。各级红十字会要进一步加强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和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继续推进和完善资金募集、财务管理、项目管理、人员管理、审计监督、新闻等各方面制度,建立第三方评价体系,完善项目评估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用好每一笔募集的资金,实施好每一个项目。

关于十一的作文 篇五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使我局的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垣河务局机关行政公文是我局行使黄河水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施行行政性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局办公室是全局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四条 局属各部门,应当设立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学习治黄业务知识及相关的专业知识。

第五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六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七条 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八条 各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自觉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九条 新乡河务局常用的机关公文种类主要包括:

(一)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二)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三)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汇报交办事项的结果等。

(四)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原创网站 (五)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部门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六)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七)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九)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条 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标识、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缓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日期、主题词、抄送单位、附注、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等部分组成。

(一)发文机关应当写全称或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按照《水利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水办〔2000〕649号)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三)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并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及时限要求;紧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字号,包括发文单位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注主办机关发文字号。答复有关人大、政协建议、提案的文件,发文字号由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

局机关发文代字分别为“长黄”、“长黄组”,以年度行文先后顺序编号,如:“长黄〔2006〕3号”,其中,“长黄”代表“长垣河务局”,“〔2006〕3号”为2006年第3号文件。

凡使用“长黄”作为发文代字的文件,须有领导授权或委托后方能使用(其底稿交办公室保管),“

(五)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由发文机关、主要内容、公文种类构成。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六)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成文时间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附件名称后不用标点符号。注明的附件和实际所附的文件、材料名称完全一致。

(七)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应当加盖印章。印章要压在发文日期上,务必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页,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八)成文时间,以签发人签发的日期为准。

(九)公文一律按要求标注规范的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十)上报的公文要在首页注明签发人,发文字号与签发人姓名分列红色反线之上的左右两侧,发文字号左空一字,签发人姓名右空一字。

(十一)“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如向系统内上级机关报送请示,只需标明内线电话即可;向地方部门报送请示,则需标注公网电话。

(十二)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第十一条 公文用字。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文中如有小标题,可用3号小标宋体字或黑体字,密级、紧急程度和“主题词”用3号黑体字,签发人的姓名用3号楷体字,公文标题用2号小标宋体字,主题词的词目用3号小标宋体字,除此之外,公文的其他部分均使用3号仿宋体字。

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某297mm),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28个字,左侧装订。底稿用纸亦要采用a4型纸。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或报告。

第十四条 单位一般不得越级行文,应逐级上报或下达,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当抄送被越过的上级单位。

第十五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明确提出请示的内容;一般只写一个主送单位,如需同时送其他单位,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同时抄送其下级机关。

报告是阅件,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六条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第十七条 普发性公文,应写为“机关各部门、局直各机构”向各部门发文。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十八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拟稿、审核、呈签、签发、校对、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立卷、归档等程序。

第十九条 凡涉及其他部门的问题,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上报的公文,如有关方面意见不一致,应当如实反映。

第二十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直述不曲,文字精练,标点准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机关各部门必须使用局统一印制的发文处理纸,并按要求在发文处理纸上填写标题、发文代字、主送单位、抄送单位、份数、拟稿单位、拟稿人、日期、附件名称、主题词等。根据实际需要,标注文件的密级和紧急程度。如属“请示”,应将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标注在发文处理纸上。

凡发文处理纸上已写明的内容,如发文字号、标题、日期、附件等,均不要在底稿上出现。

底稿页面设置应符合《国家机关公文格式》的要求,即上边距37mm,下边距35mm,左边距28mm,右边距26mm。

(四)人名、地名、数字、引文述语要准确,做到前后一致。引用公文应当先引制发机关和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并加上圆括号)。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严禁用“05年”代替“2005年”等类似现象的发生。

(五)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六)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七)用词用字准确、规范。文内使用简称,一般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规范化简称因为已经约定俗成,不必注明。

(八)主送和抄送单位名称要规范;全称、简称要准确,在同一文件中繁简应一致,隶属关系和层次要分明;标点要准确,同一性质和级别的单位之间用顿号,其他用逗号或分号。

机构名称规范:“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规范简称为“黄委”,“黄河水利委员会河南黄河河务局”规范简称为“河南河务局”,“河南黄河河务局新乡黄河河务局”规范简称为“新乡河务局”,“新乡黄河河务局长垣黄河河务局”规范简称为“长垣河务局”,严禁使用“省局”、“市局”、“县局”的说法。

(九)供领导审签发文的阅件要齐全,如,复文一般应有对方来文和与文件有关的其他资料。随文印发的附件,要用全称写在附件栏内,两个以上附件要分列序号。附件必须符合《国家机关公文格式》的要求,不得擅自装订成册,封皮及内容应为普通a4复印纸,不允许使用硬纸。

第二十一条 签发文件

向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和向下级单位部署全局性工作及其他重要文件,由主管领导审定,局长签发;局长外出时,由主持工作的副局长签发。其他文件由主管领导签发。如单位一把手担任非常设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相关业务的文件则须由一把手签发,主管领导审稿后在“会签”栏填写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发文件要认真负责,严格把关,签署自己的意见、姓名和时间。

文稿一经签发一般不再改动。发现个别误差,由办公室负责订正。如需改变原意,须重新请示原签发领导。

第二十二条 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

第二十三条 草拟、修改和签发公文,用笔用墨必须符合存档要求(不得使用纯兰墨水、红墨水、圆珠笔、铅笔)。

第二十四条不得在文稿装订线外书写。领导批示文字和其他签署意见的文字不得越过装订线。主办人员应主动协助办理。

第二十五条 发文程序

(一)公文送领导签发之前,由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是否需要与有关部门协商或会签,文字表述,文种使用、公文格式等是否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发文程序:

主办部门承办人拟稿部门负责人核稿办公室主任审核局领导签发办公室秘书核稿打字室缮印(拟稿部门校稿)办公室盖印封发。每个环节都要由经手人签字(电子公文运转程序与此相同)。

(三)各部门必须按此程序办理公文,不得直接将文件初稿送局领导签发,严禁文件倒流。

(四)各部门送给局领导的书面报告、请示、文件、资料等,应由办公室统一传递,各部门不得随意自行送给局领导。

(五)缮印文件由文印人员按急缓程度办理,其他人员不得自行要求打印或复印。严格控制文件印制数量,避免浪费。

(六)校对文件要认真、负责、全面,若因校对原因导致文件出现错误,应当追究校对人的责任。

(七)公文正式印制前,办公室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按程序复审。

(八)公文用印要严格按照审批权限规定,发现手续不完备或不符合办文要求的应与办文部门商量补办或重办,否则不予用印。印鉴管理人员要对公文格式内容进行核对,发现错误要及时返回文印室更正。用印要端正、清晰,按签发数量用印,不得多盖。

(九)分发前,分发人员要对公文作最后检查,确认无误后再分发。

第二十六条 绝密件和注明不准复制的其他密件,未经制发单位批准,不得擅自复制。

第二十七条 传递秘密公文,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安全,利用计算机、传真机、电子邮件等传输秘密公文,必须采用加密装置。绝密级公文不得利用计算机、传真机、电子邮件传输。

第二十八条 内部明电、便函、会议纪要由办公室文印部门统一编号,各部门不得擅自编号,底稿交办公室管理、归档。

第二十九条 局属单位上报局的公文一律一式7份。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三十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三十一条 需要办理的公文,由办公室根据内容和性质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领导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十二条 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办公室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时间,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三十四条 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办公室收文管理人员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凡各类会议发放的、需要由我局执行、办理的文件,在会议结束后,与会人员要及时送交办公室签收、运转,不得私自存放,以免漏办。

第七章 公文归档

第三十五条 公文办完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第三十六条 公文归档,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三十七条 案卷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个人不得保存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公文由办公室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三十九条 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的证明章。

第四十条 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四十一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办公室负责人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销毁秘密公文及涉密资料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并做好登记,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第四十二条 部门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部门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行政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按照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于十一的作文 篇六

第二条局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规范性文件,部署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部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及联系公务、记载工作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贯彻“党政分开”原则。以行政名义行文,不得对下级党组织布置任务,作指示。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机密安全。

第六条局、队(公司)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局、队(公司)公文处理工作。局机关各处室(部门)应确定一名兼管文书处理的工作人员,负责本处室(部门)文书处理和立卷、归档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六条局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应的决定事项。

(二)通知

适应于批转下级公文,转发上级不相隶属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大体分为4种。第一种是印发、转发性通知。一般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带有要求的正文部分,二是作为附件的被印发或转发的文件。两者缺一不可。第二种是布置工作、传达领导意图的指示性通知。带有指示性和指导性,要求被通知机关贯彻执行。第三种是传达事项、信息的一般性通知。是一种周知性通知,如人事任免、成立机构等。第四种是召开会议的通知。

如本机关的规章制度、领导讲话用“印发”,如领导机关或同级不相隶属机关的文件用“转发”。

(三)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表彰和批评的通报,应选好具有典型意义的人和事。写表彰通报要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切忌夸张;写批评通报要求事实准确、简要,处理内容要明确具体,分析原因要抓住本质,提出要求要有针对性。

(四)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起草报告要求情况真实,内容简单扼要,即使是综合报告,也只着重写几个问题,其他从简,要有分析,写且出问题的实质,说明已做工作或拟采取的措施,还要注意反映新情况、新问题。

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五)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就内容和性质来分,请示可分为求准性请示、求示性请示和批转性请示。求准性请示要明确具体,简明扼要,提出要求要切实可行,忌空话、大话、套话。求示性请示写作时指导思想要明确,突出要点和疑虑点,语言表达准确。批转性请示要经过认真调研,要有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六)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属单位请示事项。批复下属单位的请示,要明确具体表示同意什么,批准什么,不同意什么,或什么暂不处理等。一般事项,也可口头或电话通知,不做书面批复,但必须在文件上注明什么时间、以什么形式通知某单位某人,同意或不同意。

(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函要求一事一函。

(九)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如下发执行,以“通知”发出。由局领导主持召开的局工作会、业务会、座谈会等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和会议文件,以局或局办公室名义印发。局领导在处室(部门)召开的工作和业务会议上的讲话,原则上不专门行文印发,可将讲话内容简要地概括到纪要中,有的可在局“地勘信息”上刊出。

第八条局发文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文件(代字“晋地发”,用“##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文件”版头,盖局章)。主要适用于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上级机关的指示;部署全局性工作;决定;向上级部门报告、请示工作;批转下属单位涉及重大的全局性问题的报告;其他必须以局名义办理的重要事项,其中地质设计、报告审批意见等业务性文件,编有关处室字号。

(二)##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函(代字“晋地函”,用“##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版头,盖局章)。主要适用于必须以局名义办理但涉及面较小的具体事项。包括向省有关部门报送有关材料;与省有关部门及兄弟省(区、市)地勘局联系、商洽某些具体工作事宜;批复局属各单位诸如设置机构、兴办大中型企业等一些重要事项的请示。

(三)##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办公室文件(代字“晋地办发”,用“##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办公室文件”版头,盖办公室章)。适用于传达局关于某一方面工作的政策和决定;印发重要会议文件和局领导重要讲话;通知有关事项;转发省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重要文件(附有重要贯彻执行要求或规定);转发局属单位就涉及面较大的重要工作问题的报告。

(四)##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办公室函(代字“晋地办函”,用“##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版头,盖办公室章)。主要适用于必须以局办公室名义办理但涉及面较小的具体事项。包括批复局属单位就一般工作问题向局的请示;就某些具体工作事项向有关局属单位和处室(部门)下达通知;代表局联系、商洽、询问或答复某一具体问题;下达会议通知;办理办公室机关工作方面某些具体事务。

(五)##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处室发文(代字“晋地×发,用“##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文件”版头,盖处室章)。主要适用于就处室职责范围以内的一般性业务问题发通知;印发一般性业务会议纪要;转发省有关主管部门一般性文件;转发局属单位具有普遍意义的业务工作问题的报告。

(六)##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处室发函(代字“晋地×函,用“##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版头,盖处室章)。主要适用于可以以处室名义办理但涉及面较小的具体事项。包括批复局属单位就一般工作问题向处室的请示;下达一般性业务会议通知。

(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党委文件(代字“晋地党发”,用“##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党委文件”版头,盖党委章)。主要适用于党委范围内发文。

(八)##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党委函(代字“晋地党字”,用“##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党委”版头,盖党委章)。

(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党委办公室文件(代字“晋地党办发,用“##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党委办公室文件”版头,盖党委办公室章)。主要适用于党委办公室按职责范围发文,主要有干部任免,工作安排和总结,工作汇报等。

(十)##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党委办公室函(代字“晋地党办字”,用“##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党委办公室”版头,盖党委办公室章):主要适用于党委办公室宜用函发的公文。

第三章行文规则

第九条局和局属各单位的行文关系,应当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第十条除非确有必要,一般不能越级行文。

第十一条处室(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局有权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十二条两个以上的机关在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联合行文的机关应当是同级机关。

第十三条“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下属单位。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不得直接送领导个人。

第十四条机关各处室不得直接向局属各单位业务科室发文,应将文发送下属单位办公室。

第四章发文办理

第十五条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拟以本办法所列公文形式发出的文稿,都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草拟公文应该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了,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写出发文机关名称和公文标题,再于其后以括号注明发文字号。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人名要写全,地名一般不要简称,不要用时间概念不准确或过时的词来表述时间。不能滥用缩写。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

第十七条凡以局或办公室名义的发文,承办人拟稿后,先送本处室(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再送有关处室(部门)会签,最后送办公室复核。并由承办人员送局领导或办公室领导审签。办公室在复核中发现问题作较大的修改时,应与办文处室(部门)协商研究修改;问题较多的文稿,退回办文处室(部门)重办。修改较多或字迹潦草的,由办文处室(部门)誊清后再送领导签发。

第十八条局内发文需要会签时,由承办处室(部门)送有关处室(部门)会签,因不同意见而有关处室(部门)之间又协调不成的,主办处室(部门)写明情况,由办公室协调处理;重要事项,办公室协调解决不了,即提出意见报局领导协调、裁定。我局送外单位会签的公文,需经局领导审定签字后,由办公室负责送出;外单位送我局会签的公文,由办公室先送主管业务处室(部门)尽快提出意见,再送局领导会签。

第十九条公文按发文形式分别由局和处室(部门)领导签发。局和办公室发文,由主管局领导签发;重要的或涉及面广的公文,必须由正职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人签发;经授权,有的公文可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处室(部门)发文,由处室(部门)领导签发,重要的或涉及面广的公文,应由分管局领导签发。

第二十条审批公文,审批人应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审批时间。

第二十一条局、办公室的发文签发后,由办公室登记编号,确定缓急级别,递文印室打印,同时通知拟稿人。文印室要根据公文的紧急程度和时间要求安排打印。公文清样打好后,文印室要及时通知拟稿人校对,校对时使用统一的校对符号。公文清样校对无误,必须由校对人签字才能制印。对打印好的公文要及时到办公室盖章、存档,并由办文单位自行封发。

处室(部门)发文,由处室(部门)领导签发的,在签批后,送办公室,由办公室再把关、签字后,送文印室或自行打印。

二十二条上级机关的秘密公文,除绝密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局领导或办公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要注明翻印的机关、时间、份数或印发范围。从机要室领取的文件、刊物,一般不得翻印复制。

传递秘密公文,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安全。

第五章收文办理

第二十三条收文办理一般包括传递、签收、登记、分办、拟办、批办、承办、催办、查办等程序。

第二十四条办公室文书负责局、办收文、信件启封、登记、分发。收到上级或下级的公文后,办公室领导应根据文件内容和紧急程度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有关局领导批示,根据领导批示转有关处室(部门)办理;或直接批交有关处室(部门)办理;紧急公文,应当提出办理时限。

处室(部门)收到公文后,应视公文情况办理或送局办公室分批。

第二十五条公文运转程序和办法。送领导传阅的文件,按规定的阅读范围送阅,不得随意扩大传阅范围。公文都要经办公室直接传递,领导和领导,领导和处室(部门),处室(部门)和处室(部门)之间都不要横传公文。

局办公室要根据公文的具体内容,按下列办法做好公文运转工作。

(一)循序渐进运转:即传阅文件按领导或处室(部门)排列的顺序从上到下传阅;需领导指示的文件,按顺序从最后一位领导开始阅批。

(二)按业务分管路线运转:将文件送分管业务领导批示后,送业务处室(部门)办理,从业务处室(部门)返回后,再报领导批准或签发。

(三)一步到位运转:办公室直接将文件分批到业务处室(部门),由处室(部门)直接处理答复,或提出处理意见,或拟好答复文稿,报领导批准或签发。

第二十六条公文承办处室(部门)应当抓紧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对不属于本处室(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适宜由本处室(部门)办理的,应当迅速退回办公室并说明情况,由几个承办处室(部门)共同办理的公文,主办处室(部门)要主动与协办处室(部门)研究办理。

第二十七条送领导人批示或者交有关处室(部门)办理的公文,局办公室要负责及时催办、查办。

对上级机关有时限要求办理的公文,要按时限要求办理;对需要几个处室(部门)阅知或办理的公文,要尽快传阅、办理,不得拖压。

对局属单位需要批复的公文,急事要急复,一般事项要在一周内批复。

局办公室和处室(部门)文书人员要认真记录,掌握有时限要求的公文和领导批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及时催办、查办。

第六章公文立卷、归档和销毁

第三十条公文办理完毕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电报随同文件一起立卷。

第三十一条公文立卷应以本机关形成的文件为重点。应根据公文的特征、相互关系和保存价值分类整理立卷。保证档案的齐全、完整,以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三十二条联合办理的公文,原则上由主办单位和处室(部门)立卷,其他单位或处室(部门)可保存复制件。

第三十三条公文复制件作为正式文件利用时,应当加盖复制单位证明章,视同正式文件妥善保管。

第三十四条整理完备案卷,应当确定保管期限,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档案部门移交。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存档的公文。

第三十五条没有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定期销毁。销毁公文,要进行登记,有二人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于十一的作文 篇七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市第十一次党代会、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加强学习、扎实工作,不断提高思想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深入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为加快推进生态和谐文明的现代化建设而努力奋斗,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胜利召开。

二、学习内容

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和党的理论创新成果,重点学习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两会”精神,学习省九届十三次全委会和市第十一次党代会、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学习区委、区政府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全年共分七个专题,时间安排和专题内容可依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一个专题: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以高度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深入推进文化改革发展,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学习要点:充分认识我们党重视和开展文化工作的实践和取得的成就、文化改革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文化改革发展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文化建设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全面把握新形势下推进文化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重要方针、目标任务、政策举措,深入贯彻落实市第十一次党代会和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增强文化发展活力,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大力推进文化强区建设。

必读文献:1、《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中共市委关于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快建设文化强市的意见》。3、《中共区委关于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快建设文化强区的意见》以及省、市、区关于文化改革发展的一系列决策部署。

第二个专题: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进一步巩固全区人民团结奋斗的思想理论基础

学习要点: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深刻认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兴国之魂,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精髓,决定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方向。自觉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贯穿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各领域,在全社会形成统一指导思想、共同理想信念、强大精神力量、基本道德规范,把全区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市精神上来,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上来。

必读文献:1、《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九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实施纲要》。

第三个专题:把握稳中求进的总基调,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努力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学习要点: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切实把科学发展观贯穿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学习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市、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围绕主题主线,积极作为、科学务实,以创新驱动、提质增效、统筹发展为着力点,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上来,努力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努力开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新局面。

必读文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市、区经济工作会议有关文件精神。

第四个专题: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力量,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

党的十召开后,学习意见另发。

第五个专题:以改革创新精神研究和解决党的建设面临的问题,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

学习要点: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党的建设面临的新情况、新挑战,积极应对“四个考验”和“四个危险”,按照中央关于加强新时期党的建设的总要求,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加强党的建设,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能力。深刻领会新形势下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提高反腐倡廉建设成效,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政治保证。

必读文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第六个专题:深入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切实提高各级党组织的思想政治理论水平

学习要点:深刻理解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科学内涵和时代特征,准确把握其目标任务和现实要求,切实增强工作自觉性、主动性和使命感、责任感。以“两带一创”和“民生政策宣讲”等活动为载体,不断丰富学习内容,完善学习制度,强化学习措施,增强学习效果,切实提高思想理论水平,提高领导科学发展的能力。

必读文献:1、十七届四中全会文件和中央有关精神。2、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重要文件。

第七个专题:认真学习贯彻省第十次党代会、市第十一次党代会、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把握主题主线,明确目标任务,全力推进生态和谐文明的现代化建设

学习要点:深入学习省第十次党代会、市第十一次党代会、区第十二次党代会报告基本内容,系统总结过去五年全区改革发展取得的重大成就和宝贵经验,准确把握今后五年省、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奋斗目标、战略任务和工作重点,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力量,以更大力度推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科学发展。把学习贯彻省、市、区党代会精神与搞好当前各项重点工作结合起来,切实做到全局上把握,重点上深化,结合上研究,工作上带头,以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扎实的作风,进一步完善工作思路、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全区今年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

必读文献:1、省第十次党代会、市第十一次党代会、区第十二次党代会报告。2、省、市、区委有关文件精神。

三、学习要求

2、创新形式,增强效果。在学习过程中,一方面要继续使用以前行之有效的学习经验和学习方法,另一方面,结合新形势、新任务,不断创新学习方法、学习载体、学习形式等,使在职党员干部的学习体现时代特点、富有实际成效。要综合运用各种学习手段和网站等新载体,来增强学习的吸引力和感染力。通过解决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问题这一理论联系实际的具体形式,把学习成果转化为实际效果,把学习能力转化为工作能力。

3、强化制度,规范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和阶段性学习安排,明确学习内容和要求,

关于十一的作文 篇八

关键词:Antcone 词频《党代会报告》 平行语料库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C

DOI:10.3969/j.issn.1672-8181.2015.03.111

1 文献综述

1.1 研究目的

全国党代会报告是中国共产党的理论旗帜、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的集中体现,是中国典型的政治语篇,对社会的发展有重要的指向作用,而且可从中体现出社会的变化。本文通过自建小型多语种平行语料库,利用ANTCONC软件提取、分析《中共党代会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中的高频主题词,从而阐释社会变化,以及在社会发展过程语言的动态本质。

1.2 研究现状

目前基于语料库的政治文献研究不多,有基于数十万字的大型语料库,如狄艳华、杨忠的研究基于改革开放30年来《政府工作报告》的核心主题词,剖析语言使用与社会发展的共变关系及规律。陈建生的研究基于语料库方法,从平均词长、词汇密度和名词化方面比较中国的《政府工作报告》和美国的《国情咨文》,探讨了词汇翻泽问题。也有研究是基于自建的小型语料库做浅层对比,如钱颖针对《十报告》和《政府工作报告》,做了字频统计对比研究,也有学者做了中外政治文体所体现出的主题词差异。基于语料库,以政治文献作为文本的研究基本上多为翻译研究、话语分析、语体色彩等,而从社会表征分析的,即从词汇使用视角来剖析社会发展的研究不多。

本文的语料来源是中共十七大、十报告的中英俄三种文本,词汇总量12万,属小型语料库,可以更细致地分析文本中出现的问题,发现其特点和规律。

1.3 研究意义

认知系统的一种形式就是社会表征,它有自身的逻辑和语言,是成员之间共享的观念、意向、知识及实践系统;社会及社会之间的沟通是其存在的必要条件。社会表征主要来源是人的经验,同时传统观念、文化教育和交流共享的信息、知识、思维模式也被认为是这一体系的来源。语言是社会表征的一种方式,人们借助语言沟通,逐渐形成对社会的集体认同。有代表性的语言载体可以体现社会的现状及发展变化。《报告》作为中共工作的航标,具有政策性、指导性、权威性和纲领性等特点,与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息息相关。《报告》作为社会表征形式之一,能体现出中国的变化、新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国内以各种方式被了解、认同,使社会群体达成共识,合力促进中国的发展;在国外被解读、评判,是各国了解中国政策方针分析中国未来走向的必读文件,也有助于他国认识和了解中国,发展同中国的关系。

2 研究方法

本文首先通过Antcone软件对十七、十的中、英、俄三语党代会报告文本进行词频统计,得出高频词,然后将统计结果与Leipzing Corpora及CQPweb中的词频表进行比对,分析得出文本的主题词。本章将对文中所提及的工具以及词频统计的过程和成果进行介绍呈现。

2.1 工具及研究过程

2.1.1 Antcone

本文所使用的软件版本为Antconc3.2.4w。软件由英国语言学家Laurence Anthony开发,有关键词检索、检索文本中词语的搭配、词频统计等功能。笔者使用软件对十七大报告以及十报告的中文文本进行词频统计发现,在十七大报告中“发展”排在第三位,“社会主义”排在第六位,“人民”排在第七位;十的报告中,“发展”排在第三位,“社会主义”排在第五位、“人民”排在第九位,两个报告中这些实词的重要性几乎没有减弱,都排在前十。

2.1.2 莱比锡语料库

莱比锡网络语料库是一个免费获取的多语种网络语料库,语料库的主要是以未标注的数据为主。该语料库为每一种语言收集了三种不同的文本:新闻报道,随机选取的网络文本以及维基百科中收集的文章。在该库中,中英俄文词的词频分别是与“的”、“the”以及俄语前置词“B”进行比较的。

笔者利用莱比锡语料库,对中英俄三类十七、十党代会报告都进行了高频实词统计。整理出文本中高频词语在该语料库中的词频并记录,方便与下一语料库中的词频进行比较分析,从而得出哪些词在这三个平行语料库都属高频词,并提取出这些高频的词,这类词笔者称作主题词。

2.1.3 CQPweh

CQPweh是在线语料库分析工具,可通过http://124.193.83.252/cqp/进行操作。该语料库的俄语语料为《红楼梦》的翻译文本,与政治文献进行对比并不合适,因此并未使用其俄语语料。笔者将统计的中文高频词与CQPweh收录的LancasterCorpus of Mandarin C.hinese version 2 (LCMCv2)中的词语进行比对。对比了该语料库中前五百的中文词,得出中文关键主题词。同理通过两英文子语料比对得出英文主题词,其中两个英文子语料库分别为:China Daily Political News 2011以及CrownCorpus(Brown family, AmE 2009)。

3 数据分析

3.1 主题词提取

本研究语料库分析软件是AntconC3.2.4w,为了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研究结果的可验证性,主题词提取的思路和说明如下:

第一,将十七、十报告的中英俄三种文本进行转换,建成一个小型语料库作为观察语料库。净化后,存为纯文本文件,处理后的观察语料库共有133602字符;

第二,建立观察语料库词表数据库。生成词表数据库,内含词形、词性、频数等信息;

第三,选择并处理参照语料库。研究采用CQPweh语料库(其中中文语料1021037字,英文语料2110686词)和莱比锡网络语料库中的中英俄文部分作为参照语料库,利用软件生成参照语料库词表数据库;

第四,建立主题词表。本文通过揭示主题词使用特点、分布情况及变化规律,阐释其表征的社会变化,并进一步揭示语言的动态本质,因此我们的主题词选自有实际意义的实词。在党代会报告的中英俄文三种文本中出现最多的词一般是虚词,但这些词与本文的研究无关,所以舍弃不用。通过与四个参照语料库的比较,在LCMC中,“发展”、“建设”、“社会”名列三甲,在ChinaDaily,2011中“development”,“Party”,“people”占据前三,Crown Corpus中“people”,“govemment”,“system”列位一二三,在俄语词汇中,“pa3BHTHe”,“crpaHa”“)KH3Hb”处在前三的位置。

3.2 主题词分析

通过笔者的统计分析,得出十七大、十报告的关键主题词如下:发展、建设、社会、社会主义、人民、中国、改革、加强、制度、经济、文化、提高、基本、国家、开放、管理、实现、教育、群众。这些实词在十七大和十报告中出现的频率靠前,在LCMCv2语料库中的出现频率也很高。词频统计从另一个角度阐释了发展和建设一直是党工作的重点。无论是十七大报告还是十报告中,“发展”出现的频率都排在实词的首位,由此可以看出发展依然是现阶段党工作的首要任务,这与我国的基本国情相吻合。而“发展”多与“社会”、“经济”、“科学”同时出现,这些搭配词也佐证了我国仍旧处在发展阶段。“科学”一词多出现在“发展”的左边,由此从某种程度上可以汪明“科学发展观”在党的政策方针中占据了重要的位置。且十七大报告中“科学发展”出现的频数高于十中的频数,恰好,科学发展观正是在十七大中正式得到阐述,其指导地位也是在十七大中得到确立。

另外,由于使用政治报告作为研究的文本,其语言带有浓重的政治色彩,因此英语以及俄语的翻译文本也带有中国特色的烙印。在CQPweh语料库中的China Daily Political News 2011统计词频,发现“development”位居实词第六位,出现了2603次。而在Crown corpus (Brown family, AmE 2009)(以下简称crown corpus)这个子语料库中,其出现的频数只有252,远远低于前一语料库。这说明在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文本中“发展”是一个主题词,其出现的频率远超日常语言中的频率。同样,“人民”作为中国政治文本的一大主题词出现的频率也名列前茅。从中可以体现出中国共产党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即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十七大将科学发展观确立为指导思想,“人民”一词的大幅出现表明了其重要地位。但与“发展”所不同的一点是,“people”一词在Crown corpus中出现的频数远大于“development”,是该语料中一个高频词,由此可以看出“人民”这一概念不仅是中国执政者关注的重点,在美国这个词语或者说这一概念同样得到广泛关注。由于CQweh库中缺乏俄语语料,于是笔者将“Hapo”(人民)一词输入Leipzig Corpora中进行检索,查看其在网络中出现的频率。在网络语料库中,该词出现的频数为52413次,也属于高频词,由此可见人民这一概念在中美俄三国中都受到重视。

经济实力是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因素,必然会受到各国的重视。中国长期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路线,中共也将经济建设作为一个中心任务,因此笔者期待在文本中“经济”会是一个高频主题词,且在语料库中该词的出现频率会靠前。通过软件分析比对,如笔者猜想,“经济”一词在两个中文文本中,频数排名一致,位列18;在China Daily以及Crown corpus这两个语料库也都属高频主题词。同样的统计情况也出现在以下词中:“开放”、“制度”、“国家”等。这些词语的英俄对等词:“opening”、“system”、“country”、“OTKpbITOCTb”、“CHCTeMa”、“crpaHa”在网络语料库中也属高频词,由此可以看出,中美俄三国都重视对外开放,制度建设以及国家建设。

综上所述,我国仍然处在发展的过程中,发展经济依然是我党的工作中心。而人民作为社会发展的主体,其重要性也在党代会报告中高词频率上得以体现。

4 结论

本文使用Antcone软件对搜集的中英俄三个语种的十七、十报告进行词频统计分析,得出文本中较为高频的主题词为:“发展”、“人民”、“经济”等。CQweh下的China Daily政治新闻的子语料库也证实了这些词语在政治文本中的高频性,这些主题词在自然语境的语料库中也属频繁出现的词语,所以可以被认为是关键主题词,而与之相关的问题可被认为是全球都较为关心的问题。在词频统计处于低位的词语,可以被认为是关注度相对较低的问题,譬如“法律”一词在笔者自建语料库中词频不高,但在网络语料库中属高频词,所以笔者认为党代会报告对于法律问题的关注不及经济发展高。

本文语料中的英俄文本是中文版的翻译文本,不能真实反映英俄两种语言在自然语境中的情况。且由于条件的限制本文并未对词语进行词性标注,词频统计准确度有待进一步提高。另外,笔者发现语料库对文本的分析虽不能完全折射出社会政策走向,但一定程度上为政策走向预测提供了客观的数据材料。因此,将语料库与党代会报告相结合,可以使政治文本研究更加理性,从而更好更准确地把握政策走向。

参考文献:

【1】陈建生,崔亚妮。基于语料库的中国政府工作报告英译本词汇特征研究【J】.当代外语研究,2010,(6):39-43.

【2】狄艳华,杨忠。基于语料库的中国政府工作报告核心主题词研究【J】.外语学刊,2010,(6):69-72.

【3】李娜。2004-2009年我国图书情报学研究热点及发展趋势分析【J].情报科学,2011,29(4):583-587.

【4】李响。中国《政府工作报告》和美国《国情咨文》的主题词对比研究【J】.长沙大学学报,2012,26(3):107-109.

【5】王倩飞,宋国建,苏学,吕少妮,田永晓,朱启贞。关键词词频分析透视2003~2007年情报学领域研究热点【J】.情报探索,2009,(8):33- 34.

【6】张传能。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报告研究【D】.中共中央党校,2010.

关于十一的作文 篇九

(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八条 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传达(向 党 看 齐 微 信 公 众 号 ID:xdkanqi)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九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十条 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并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十五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六条 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

(三)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四)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五)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七条 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十八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十九条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七)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二十条 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核。

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二条 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第六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二十四条 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

(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

(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五)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六)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二十五条 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复核。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第二十六条 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第二十七条 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在履行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归档。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第二十九条 党政机关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 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

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三十一条 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

涉密公文公开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定。

经批准公开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条 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

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第三十三条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四条 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第三十五条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三十六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机关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三十七条 新设立的机关应当向本级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提出发文立户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为发文单位,机关合并或者撤销时,相应进行调整。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党政机关公文含电子公文。电子公文处理工作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依照外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其他机关和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

关于十一的作文 篇十

1 泰山文献书目的编制结构和内容

泰山文献书目的编制不拘泥于传统的编制体制,根据其特点分为四部分,即著录、内容提要、作者简介、附录。

1.1 著录

著录格式按照国家标准《文献著录总则》(GB3792.1-83)、《普通图书著录规则》(GB3792.2-85)、《非书资料著录规则》(GB3792.4-85)确定著录标引细则。根据文献的具体情况采用多种方法著录,有的详细著录,如“泰安州志 四卷 任弘烈修;段廷选纂。—— 万历三十一年(公元1603年)刻本:康熙十年(公元1671年)邹文郁增补明刻本:民国二十五年铅印清康熙十年增补明历三十一年原刻本。—— 一册,线装”;有的简单著录,如《文史资料选辑》则只著录题名、编辑单位,在内容提要部分首先介绍出版情况及责任者变化情况,然后分别介绍每一期的出版时间、开本、价格及内容。

1.2 内容提要

内容提要是对文献内容特点所做的说明,它是揭示文献内容最常用也是最基本的一种方法。泰山文献书目采用叙述性提要,主要分三个方面介绍:一是关于图书出版发行情况的说明。如金启辑《泰山志》提要,“《泰山志》二十卷是作者任泰安知府期间,考证旧泰山志书,搜罗金石,增广遗文轶事,凡千余条,历时四年而成。《泰山志》初稿完成后,金启调任济南,未能及时刊行,后辞官居常州。嘉庆十三年自己出资刊刻,并请常州知府转至泰安,移交岱庙道人收藏”。二是关于图书的篇章次序。如宋焘著《泰山纪事》,“全书共分三卷。一卷天集,记天神之事;二卷地集,记名胜古迹;三卷人集,记名宦人物”。三是关于图书内容的评价。如唐仲冕辑《岱览》,“该书详细全面介绍了泰山的古今历史、地理风貌,叙次明晰,征引博洽,考据精审。全书共征引经籍655种,录次金石766通。搜罗整理了历代正史及稗官杂录中的众多史料,堪称洋洋大观。在写法上,唐氏力摹史汉,文笔生动传神。本书的明显不足是考证著录上出现一些失误”。

1.3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按照目录学的观点应属于内容提要部分,由于泰安地方文献的作者或泰安人,或在泰安做官,或为集体著者,特点不一。因此,作者简介作为每种泰山书目的一部分做单独介绍。通过编制泰山文献书目整个过程,我认为首先是作者资料的收集,古代部分大多有史料文字记载,现代部分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前的著述作者比较难以介绍。在编写过程中我通过各种关系寄发《泰山著述著者调查登记表》,一般情况下作者都能回函。但还有的作者确不知道单位地址,如张鹤云著《山东灵岩寺》一书,即将送出版社仍然不知道作者的情况,偶然的一个机会我在《山东政协报》增补的政协委员中发现有张鹤云的名字,当时抱着试一试的想法给《山东政协报》的总编写了一封信并附上了一份作者调查表,结果70多岁的张鹤云教授很快回函,在书中补上了作者简介的内容。

作者简介的内容大致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作者简历,二是作者写作过程中介绍,如《泰山丛书》作者王介藩,“王氏终生从事泰山文献的整理工作,经常率领儿子亨豫远走山野,寻访断碑残碣,剔剥苔藓,辩识佚文,令子笔录归而校抄。三十多年来未曾稍懈。同时发奋积书,节衣缩食,一生共购书八千余册,以草堂三间为藏书室,名曰‘仅好书斋’。王氏一生编著书十三种,记六十册;抄书六十六种,记百五十余册;搜集泰山文献五十余种。王介藩从自己搜集整理的诸多文献中择其优者四十种,一百一十卷编辑《泰山丛书》,未竟即离开人世。其子亨豫继承父业,将其完成。并于抗战前铅印出版了《泰山纪事》、《岱宗大观》、《泰山图说》、《泰安州志》四种”。三是关于对作者的评价。

1.4 附录的编写

为了使泰山文献书目给读者提供相关的文献资料,在“古代部分”作者简介的后面增设了“附录”一栏,介绍它种书目之提要。如徐宗干修《泰安县志》十四卷“〔附录一〕《续修四库全书提要·史部》(《泰安县志》十四卷 清同治六年刻道光八年本)提要:邑令徐宗干修,蒋大庆等纂。宗干江苏通州人,由进士道光八年任。自泰安改州为县后,前令黄钤曾修邑乘,迄今又四十余年。其间人物之胜衰,建置之兴废,政教风俗之改变,义夫节妇之辈出,足以嗣微往哲,昭示来兹,不可不重为编次,以存文献……是志体制尚完善,记载也翔实,古今地志中,允称完善”。“〔附录二〕《方志考稿》(甲集 第三编 道光《泰安县志》十二卷 同治六年知县杨宝贤重刊)提要:道光八年知县徐宗干修。凡十二卷,一天章、恩赉、盛典纪、沿革、职官表、历代巡望考;二方域考;三山川考;四建置考;五田赋考;六学校考;祠祀考;八选举考;九人物烈女传;十政绩录;十一金石录;十二艺文录。卷首序文、目录、凡例、图考,而以杂稽录焉。本志于泰山事迹挂漏甚多,记次无法,更不如府志矣”。

除此之外,泰山文献书目为了方便大家检索,还在“古代部分”之后增加“附编”一栏。附编一内容:泰山古籍书目收藏单位,分别列出书名、卷册、编撰者、出版者、现收藏单位。附编二内容:泰山古籍未见书目,分别列出在编写泰山文献书目过程中查找到的有关泰山书目方面的信息。

泰山文献书目末附“著者索引”。由于篇目中有很多以泰山为标目的著述,无法以题名排列。因此,以著者笔画笔形为序,同一著者的著作再以正文内容编排顺序依次排列。

2 地方文献书目的社会价值

2.1 重视积累,保存文献

地方文献具有它的特殊性和特别用途,重视地方文献的收集积累,建立地方文献专藏,为地方文献书目的编制奠定了基础。根据编制泰山文献书目的过程,我个人认为,一是要全。确定题目之后,一定要广泛撒网,凡是题目范围之内的,通过各种方式,尽量收集齐全。我编写泰山文献书目前后用了三年的时间,主要通过各图书馆、博物馆、资料室、个人藏书借阅、抄录等途径广泛收集资料。另外就是到各书店、小书摊购买。二是要不断地积累补充。泰山文献书目提要由青岛海洋大学出版社出版之后,我遇见有关泰山方面的著述仍然特别关注。事隔一年,泰安市文化局编辑《泰山大全》一书,在补充数十种泰山文献书目之后被收入,已由山东友谊出版社出版。今年又增加各县市区有关泰山文献书目百余种,扩充到三十余万字,被作为《泰安市情丛书》的一个重要分册,年底由山东地图出版社出版。

泰山文献书目出版以来,泰安市图书馆及驻泰各高校图书馆都建立了专门收藏泰山文献的研究室和研究所,并且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泰山研究学者总感到收藏类型、范围、程度不够。因此,去年年底又提出了建立“泰山文献馆”的倡议。收藏内容不仅

包括纸质的有关泰山的著述、稿本、手稿等,而且包括有关泰山的拓片、照片、影印片、录象片、幻灯片、磁盘、磁带等;主办的方式属民间、个人行为,不受任何行政部门的控制和制约;经费来源由发起人集资、接受社会团体及个人捐资,向宗教机构、海内外热爱泰山的个人募捐,目前正在操作和实施过程中。2.2 提供资料线索

著名目录学家姚名达在所著《目录学》中说:“图书是人类知识的结晶,而目录是开放人类知识的钥匙,假如没有钥匙,吾人就不容易得其门而入”。书目的这种指南作用,首先体现在为科研工作者提供了检索有关文献的线索,例如春秋鲁国著名圣贤柳下惠墓位于泰安市新泰天宝镇郭家庄村西500米处,修建年代不详。清代泰安知县毛蜀云在任期间重新整修墓地,并立“和圣故里碑”,当地父老为表彰毛公政绩又为毛蜀云立“德政碑记”。泰山研究学者周郢从泰山地方文献中广泛钩沉史料,先后在四川《仁寿文史》(毛蜀云系四川云寿县人)、山东《齐鲁文史》发表文章,介绍评述了毛蜀云在泰安期间曾复兴名胜、重修柳墓的政绩。这些文章引起了居住在台湾的毛蜀云曾孙毛铸伦(时任台湾中华统一联盟副主席)的注意。1994年8月1日,毛铸伦先生偕同老父毛登沂先生来到新泰捐款一万美元,重修此墓,并新建了石坊。如今,墓区周边又经当地政府和企业家进一步绿化增修,已经成为一处进行乡土教育的基地。

其次,书目收集著录一批相关的文献,能为研究者系统地提供某一方面的文献概貌,不仅帮助科研人员了解学科的历史演进,而且帮助他们全面地掌握学科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例如泰山研究学者马东盈先生根据泰山文献书目中党史部门提供的资料及《泰山风云》一书,进一步查找到了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中发至泰安的电文、电报,这些史料内容在过去的记载中是不完整的,他通过进一步检索各种文献资料,写出了二十余万字的《与泰山》一书,此书出版后,得到了各个方面的关注,发行特别好,已经重印了一次。

2.3 重视地方文献的开发利用

搜集的目的就是为了利用,地方文献的特殊性决定了它的高利用率和不可替代性。当然,随着时代的发展,地方文献工作也要与时俱进。为了进一步开发利用它,还需进一步普及地方文献知识,界定地方文献的范围,提高对地方文献价值的认识。另外,地方文献书目工作近几年也有了长足的发展,为进一步开发利用地方文献做了大量基础性工作。而且伴随着科技时代的步伐,书目工作现代化同样是书目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其领域也在不断拓宽,从编目自动化走向文摘自动化、翻译自动化、索引自动化、检索网络化。所有这一切,都对书目工作现代化提供了支持。目前,泰山文献书目已被做到《泰山网》页上,以此为依托,为传播和宏扬泰山文化,又建立了《泰山网》文献频道,提高了网站的点击率,增强了文献的利用率。另外,在此基础上,又编印了《泰山文献丛刊》。今年底完成的泰山著述提要也准备做成光盘发行。现代化的检索手段无疑方便了用户的查询与使用,同时为认识地方文献书目的重要性做了有利的介绍与宣传。

地方文献书目的整理工作不仅具有如此巨大的有形价值,其无形的价值力量也是不容忽视的。地方文献详细记载了一时一地的社会的综合状况,为人们了解历史社会,了解民族的优秀文化提供了一个便捷的透视窗口,从而增强了整个社会人群的人文素质,这对于培养国民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发挥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地方文献书目作为收集地方文献的一个仓库,因此它也相应的发挥着同样重要的作用。

关于十一的作文 篇十一

第二条所有工作人员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第三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第四条党委、政府应制定相应的保密规章制度,落实保密措施,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使所有人员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制度。

第五条各部门人员发现国家秘密被泄漏或可能泄漏时,应当及时制止,举报,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二章保密机构

第六条在镇党委、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建立党委保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日常保密工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明确一名主任分工负责。配备专职保密员,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各部门保密工作由党委主要负责人负责。同时设兼职保密干事。各级保密组织的成员和各单位的保密员如有变动,要及时增补,使之健全。

第八条保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党和国家对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保密委和同级党委有关保密工作的指示、规定。

(二)、制定修订学院的保密规章制度及工作计划,督促、指导所属各单位的保密工作。

(三)、开展保密宣传和保密检查,及时总结和借鉴保密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对保密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建议有关单位或部门予以表扬或奖励;对违反保密制度,造成失密、泄密事件者,根据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给予批评通报,直至报请惩处。

(四)、负责审定我镇的定密、调密范围和项目,制定严格的防范措施,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五)、负责指导、检查本单位的涉外、科技、机要、通信、宣传报道、会议、文书等方面的保密工作。

第三章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密

第九条国家秘密的确定

(一)、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依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另发、以下简称“保密范围”)确定密级。

(二)、镇党委、政府依照规定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知悉人员,同时接受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三)、日常工作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及时确定密级,最迟不得超过十日。

(四)、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请示上级保密部门确定。

第九条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的变化即时变更。

第十条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保密期限需延长或缩短的,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部门决定,也可以由上级机关决定。

第十一条定密工作的承办、审核、批准密级的确定由涉及秘密的相关业务部室制定人员具体承办,部室负责人审核,保密办负责人批准。

第十二条保密办公室应建立台帐制度,及时纪录各处室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有关情况。

第四章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依据《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

第十五条所有秘密载体,均属国家所有,任何个人不得据为私有。工作需要,必须履行借阅手续妥善保管。人员工作变动或退休时,要认真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属于绝密事项的秘密载体由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限定直接需要部门的有关人员或专人使用。

第十七条制作秘密载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第十八条收发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第十九条收到秘密载体后,由保密办负责人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本镇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传达国家秘密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传达者应当事先申明。

第二十条复制秘密载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复制秘密载体,应当经保密办负责人批准;

(二)复制秘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三)复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的戳记,并视同原件管理;

第二十一条因工作确需携带秘密载体外出,应采取保护措施,使秘密载体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

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保密办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第二十二条参加涉外活动不得携带秘密载体,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应当经保密办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禁止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参加涉外活动禁止将绝密级秘密载体携带出境,确因工作需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第二十三条保存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

第二十四条销毁秘密载体,应登记造册,并经分管领导审批,履行清点、登记手续后,送上级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场所集中监销。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禁止将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

第五章人员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人员必须符合保密工作基本要求,上岗前由办公室对其进行保密法制和保密知识教育。

第二十六条人员在岗期间,要对其政治态度、思想状况和工作表现定期考察,对不符合保密要求的要及时调离。

第六章会议保密规定

第二十七条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应选择具有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明确规定出席、列席范围,并认真执行签到制度。会议主持人在会前要向与会人员宣布保密纪律,与会者要严格遵守。

第二十八条各种工作会议,凡讨论、决定的问题属需要保密的,在未传达或正式发文和公布前,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外泄露。

第二十九条会议印发的密级文件,会议期间应指定专人管理,文件应注明密级、统一编号,并予以登记。会议结束前,要把应收回的文件全部收回,妥善处理;准许带回的文件,要附文件目录单,并要求与会者将带回的文件和目录登记、保管。

第三十条会议传达内容,应规定传达的内定、范围、时间,与会者不得违反。

第三十一条有内容的会议,与会者要记在保密手册或专用的记录本上,会后要严格保管,需要收回的按会议要求办理。

第七章失泄密报告制度

第三十二条如发生、发现泄密事件,镇保密委员会应当迅速查明被泄露的国家秘密的内容和密级、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范围和严重程度、事件的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在24小时内报告上级机关。

第八章保密教育检查制度

第三十三条镇保密委员会对职工进行经常性保密教育,定期检查保密工作,教育教职工自觉学习,遵守保密法规,不断提高教职工的保密观念和保密法制观念。

第九章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

第三十四条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切实加强保密工作的领导。

第三十五条把保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保密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保密工作中存在问题,年终向上一级保密组织报告工作情况。

第三十六条镇领导班子,对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保密办负责人对镇保密工作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实施上级关于保密工作的部署,负责监督检查机关的保密工作。

第三十七条保密工作实行“业务工作谁主管,保密工作谁负责”的原则,主管其他方面工作的领导干部对所分管各业务部门的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要把保密工作纳入业务工作管理之中,在研究和部署业务工作时,要对与之相关的保密工作做出部署和安排,业务工作管到哪里,保密工作就要管到哪里。

第三十八条领导干部要对发展保密技术负起领导责任。要制定规划,加大投入,积极促进保密工作现代化。

第三十九条领导干部要加强对职工保密纪律教育,对失泄密案件要严查处,绝不能徇情袒护,姑息养奸。

第四十条领导干部要支持保密部门开展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要以身作则,自觉接受保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要率先垂范,带头遵守保密法规、制度管好身边的工作人员及家属子女。

第十章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配置合格的保密专用设备,防泄密、防窃密。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应与所处理信息的密级要求相一致。

第四十二条计算机联网系统应当采取系统访问控制,不得进行越权操作。未采取技术安全保密措施的数据不得联网。

第四十三条信息和数据必须按照保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传递、输出的信息要有相应的密级标识,密级标识不能与正文分离。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网络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第四十四条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文件进行管理。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不能降低密级使用。不再使用的媒体应及时销毁。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的维修应保证所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计算机信息系统打印输出的文件,应当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

第四十五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实行领导负责制,保密委员会负责我镇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系统安全保密管理人员应经过岗前保密培训和严格审查,并进行定期考核,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一章文件保密制度

第四十六条秘密文件的阅读、传阅、保管。

(一)密秘密文件的管理必须严格遵守慎重、准确、安全、保密的原则。

(二)对收发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内部刊物等,都必须建立严格的管理办法和保密制度,保证不丢失,不泄露,绝密文件,在传阅过程中,应制定专人负责,尽量减少接触人员。

(三)秘密文件只能在办公室阅读,不准外带,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把文件带出时,需经领导批准。

(四)对于秘密文件,不经上级制文机关的同意不得自行扩大阅读范围,不得自行翻印、复制或转载,不得向规定范围以外的人员泄露。

(五)保管秘密文件的办公室应有必要的保密措施,门窗、卷柜应保证“三铁”。

第四十七条秘密文件的清理、移交、归档、销毁

(一)密秘密文件要实行定期清理、归档、销毁制度,一般文件每季度清理一次,归档每年进行一次,销毁每年进行一次。

(二)管理秘密文件的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清理文件,按收文登记簿开具详细目录,向接替的同志办理移交签字手续。领导干部调动工作时,应把手中文件全部交给办公室文书,如有欠交的文件,文书有权提出限期交回。

(三)销毁秘密文件和内部资料、刊物等,必须登记造册。经保分管领导审批后送交上级保密部门指定的场所处理。严禁将秘密文件、资料和内部刊物出售给废品收购部门或个人。

第四十八条秘密文件的传送

(一)传送秘密文件,须妥善包装密封,表明密级。

(二)机要员递送秘密文件,不得擅自拆阅,不得离开文件,不得带着文件到公共场所,不得交他人代送、代收,要当面交收件人查点清楚后签字。

(三)外出工作人员原则上不许携带秘密文件,确因工作需要,要经保密负责人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并对其进行保密教育,确保文件绝对安全。

(四)秘密文件不准用明码拍发,传达密级事项(包括数字)不得用普通电话。

第十二章领导干部保密制度

第四十九条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的规定》精神,以身作则,带头执行保密法规和保密制度,保证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五十条秘密文件要在办公室阅办,不准带回家中,不要积压,不要横传,阅后及时还交文书。确因工作需要,在家中阅办文件的领导同志,必须具有坚固的保密设施,不许给无关的人中阅看。

第五十一条不要随便将秘密文件堆在办公桌上,离开办公室要把文件锁入办公桌内,锁好户门。

第五十二条不准在家属、子女和无关人员面前谈论党和国家的秘密。不准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私人通信中涉及党和国家的秘密。

第五十三条不准携带秘密文件参观、游览、探亲、访友或出入公共场所。

参加各种会议带回的秘密文件、材料,要及时交文书登记,不得擅自留存,需要传达时,须履行借阅手续。

第五十四条发生失泄密事件,要及时报告保密委员会,以便迅速采取措施,认真追查处理。

第十三章文书人员保密制度

第五十五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组织纪律性强,作风正派,严格遵守《保密法》,坚决做到“十不”,牢固树立做好保密工作的思想。

第五十六条负责做好秘密文件的登记、清点、归档工作,协助领导做好文件管理等保密工作。对领导参加各种具体会议带回的秘密文件、材料,要及时登记,妥善管理。

第五十七条对领导传阅、借阅的秘密文件,要及时主动地办理好传、借阅手续,避免横传、积压、防止带文件回家或去公共场所。如发现文件遗失,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八条经常提醒领导办公室是否做到人离门锁,桌上无秘密文件等;在收缴领导办公室的报纸、杂志时,要进行检查,防止夹有秘密文件和材料,发现问题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提醒领导注意。

第五十九条发现有泄密问题,及时向保密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章计算机操作人员保密制度

第六十条严格遵守《保密法》,坚决做到“十不”。

第六十一条不准泄露计算机处理和存贮的各种秘密信息,不准泄露计算机联网的软、硬件加密措施。

第六十二条不准擅自复制系统文件和变更软件及应用程序。

第六十三条处理秘密信息后要做好善后工作,防止泄密。

第六十四条接待外来参观人员,要做到“三定”:定参观项目、定接待人员、定介绍内容和口径。

第十五章保密守则

第六十五条不该说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说。

第六十六条不该问的国家秘密,绝对不问。

第六十七条不该看的国家秘密,绝对不看。

第六十八条不该记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记。

第六十九条不在私人通迅中涉及国家秘密。

第七十条不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

第七十一条不向家属、子女、亲友泄露国家秘密。

第七十二条不带密级文件、材料游览公共场所和探亲访友。

第七十三条不以任何形式向国外亲友和任何外国人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

第七十四条发现窃密、出卖秘密的,要敢于斗争,坚决揭露。

第十六章保密工作奖励和惩处

第七十五条被上级保密工作部门评为保密工作先进单位,镇党委、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负责保密工作的同志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七十六条被上级保密工作部门评为保密工作先进工作者,镇党委、政府将比照其他工作先进个人的奖励标准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七十七条对保密工作出现下列事件之一的部门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或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移交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刑事处罚。

(一)违反保密规章制度,,丢失或泄露党和国家秘密造成后果的。

(二)对属于国家秘密,因工作不慎未“定密”并造成后果的。

(三)擅自拆阅、抄录、翻印、携带和隐藏扩散国家秘密的。

(四)对盗窃、出卖国家秘密人员或行为知情不报或谎报的。

(五)在危机情况下,只顾个人安危,使党和国家秘密遭受损失的。

关于十一的作文 篇十二

序 言

缔约各方,出于以尽可能有效和一致的方式发展和维护保护作者对其文学和艺术作品之权利的愿望,承认有必要采用新的国际规则并澄清对某些现有规则的解释,以提供解决由经济、社会、文化和技术发展新形势所提出的问题的适当办法;

承认信息与通信技术的发展和交汇对文学和艺术作品的创作与使用的深刻影响;

强调版权保护作为文学和艺术创作促进因素的重要意义;

承认有必要按《伯尔尼公约》所反映的保持作者的权利与广大公众的利益尤其是教育、研究和获得信息的利益之间的平衡,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与《伯尔尼公约》的关系

(1)对于属《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所建联盟之成员国的缔约方而言,本条约系该公约第20条意义下的专门协定。本条约不得与除《伯尔尼公约》以外的条约有任何关联,亦不得损害依任何其他条约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2)本条约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减损缔约方相互之间依照《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已承担的现有义务。

(3)“《伯尔尼公约》”以下系指《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7月24日的巴黎文本。

(4)缔约各方应遵守《伯尔尼公约》第一至第二十一条和附件的规定(关于第一条第(4)款的议定声明:《伯尔尼公约》第九条所规定的复制权及其所允许的例外,完全适用于数字环境,尤其是以数字形式使用作品的情况。不言而喻,在电子媒体中以数字形式存储受保护的作品,构成《伯尔尼公约》第九条意义下的复制。)

第二条 版权保护的范围

版权保护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

第三条 对《伯尔尼公约》第二至第六条的适用

缔约各方对于本条约所规定的保护应比照适用《伯尔尼公约》第二至第六条的规定。(关于第三条的议定声明:不言而喻,在适用本条约第三条时,《伯尔尼公约》第二至第六条中的“本联盟成员国”,在把《伯尔尼公约》的这些条款适用于本条约所规定的保护中,将被视为如同系指本条约的缔约方,另外,不言而喻,《伯尔尼公约》这些条款中的“非本联盟成员国”,在同样的情况下,应被视为如同系指非本条约缔约方的国家,《伯尔尼公约》第二条第(8)款、第二条之二第(2)款、第三、四和五条中的“本公约”,将被视为如同系指《伯尔尼公约》和本条约。最后,不言而喻,《伯尔尼公约》第三至第六条中所指的“本联盟成员国之一的国民”,在把这些条款适用于本条约时,对于系本条约缔约方的政府间组织,指系该组织成员的国家之一的国民。)

第四条 计算机程序

计算机程序作为《伯尔尼公约》第二条意义下的文学作品受到保护,此种保护适用于各计算机程序,而无论其表达方式或表达形式如何。(关于第四条的议定声明:按第二条的解释,依本条约第四条规定的计算机程序保护的范围,与《伯尔尼公约》第二条的规定一致,并与TRIPS协定的有关规定相同。)

第五条 数据汇编(数据库)

数据或其他资料的汇编,无论采用任何形式,只要由于其内容的选择或排列构成智力创作,其本身即受到保护。这种保护不延及数据或资料本身,亦不损害汇编中的数据或资料已存在的任何版权。(关于第五条的议定声明:按第二条的解释,依本条约第五条规定的数据汇编(数据库)保护的范围,与《伯尔尼公约》第二条的规定一致,并与TRIPS协定的有关规定相同。)

第六条 发行权

(1)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应享有授权通过销售或其他所有权转让形式向公众提供其作品原件和复制品的专有权。

(2)对于在作品的原件或复制品经作者授权被首次销售或其他所有权转让之后适用本条第(1)款中权利的用尽所依据的条件(如有此种条件),本条约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影响缔约各方确定该条件的自由。

第七条 出租权

(1) (i) 计算机程序、

(ii) 电影作品、和

(iii) 按缔约各方国内法的规定,以录音制品体现的作品的作者,应享有授权将其作品的原件 或复制品向公众进行商业性出租的专有权。

(2)本条第(1)款不得适用于:

(i) 程序本身并非出租主要对象的计算机程序;和

(ii) 电影作品,除非此种商业性出租已导致对此种作品的广泛复制,从而严重地损害了复制 专有权。

(3)尽管有本条第(1)款的规定,任何缔约方如在1994年4月15日已有且现仍实行作者出租其以录音制品体现的作品的复制品获得公平报酬的制度,只要以录音制品体现的作品的商业性出租没有引起对作者复制专有权的严重损害,即可保留这一制度。

(关于第六和第七条的议定声明:该两条中的用语“复制品”和“原件和复制品”,受该两条中发行权和出租权的约束,专指可作为有形物品投放流通的固定的复制品。)

(关于第七条的议定声明:不言而喻,第七条第(1)款规定的义务不要求缔约方对依照该缔约方法律未授予其对录音制品权利的作者规定商业性出租的专有权。这一义务应被理解为与TRIPS协定第十四条第(4)款相一致。)

第八条 向公众传播的权利

在不损害《伯尔尼公约》第十一条第(1)款第(ii)目、第十一条之二第(1)款第(i)和(ii)目 、第十一条之三第(1)款第(ii)目、第十四条第(1)款第(ii)目和第十四条之二第(1)款的规定的情况下,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将其作品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包括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可获得这些作品。(关于第七条的议定声明:不言而喻,仅仅为促成或进行传播提供实物设施不致构成本条约或《伯尔尼公约》意义下的传播。并且,第八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理解为阻止缔约方适用第十一条之二第(2)款。)

第九条 摄影作品的保护期限

对于摄影作品,缔约各方不得适用《伯尔尼公约》第七条第(4)款的规定。

第十条 限制与例外

(1)缔约各方在某些不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抵触、也不无理地损害作者合法利益的特殊情况下,可在其国内立法中对依本条约授予文学和艺术作品作者的权利规定限制或例外。

(2)缔约各方在适用《伯尔尼公约》时,应将对该公约所规定权利的任何限制或例外限于某些不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抵触、也不无理地损害作者合法利益的特殊情况。(关于第十条的议定声明:不言而喻,第十条的规定允许缔约各方将其国内法中依《伯尔尼公约》被认为可接受的限制与例外继续适用并适当地延伸到数字环境中。同样,这些规定应被理解为 允许缔约方制定对数字网络环境适宜的新的例外与限制。另外,不言而喻,第十条第(2)款既不缩小也不扩大由《伯尔尼公约》所允许的限制与例外的可适用性范围。)

第十一条 关于技术措施的义务

缔约各方应规定适当的法律保护和有效的法律补救办法,制止规避由作者为行使本条约所规定的权利而使用的、对就其作品进行未经该有关作者许可或未由法律准许的行为加以约束的有效技术措施。

第十二条 关于权利管理信息的义务

(1)缔约各方应规定适当和有效的法律补救办法,制止任何人明知、或就民事补救而言有合理根据知道其行为会诱使、促成、便利或包庇对本条约或《伯尔尼公约》所涵盖的任何权利的侵犯而故意从事以下行为:

(i) 未经许可去除或改变任何权利管理的电子信息;

(ii) 未经许可发行、为发行目的进口、广播、或向公众传播明知已被未经许可去除或改变权 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或作品的复制品。

(2)本条中的用语“权利管理信息”系指识别作品、作品的作者、对作品拥有任何权利的所有人的信息,或有关作品使用的条款和条件的信息,和代表此种信息的任何数字或代码,各该项信息均附于作品的每件复制品上或在作品向公众进行传播时出现。(关于第十二条的议定声明:不言而喻,“对本条约或《伯尔尼公约》所涵盖的任何权利的侵犯”的提法既包括专有权,也包括获得报酬的权利。此外,缔约各方不会依赖本条来制定或实施要求履行为《伯尔尼公约》或本条约所不允许的手续的权利管理制度,从而阻止商品的自由流通或妨碍享有依本条约规定的权利。)

第十三条 适用的时限

缔约各方应将《伯尔尼公约》第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本条约所规定的一切保护。

第十四条 关于权利行使的条款

(1)缔约各方承诺根据其法律制度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本条约的适用。

(2)缔约各方应确保依照其法律可以提供执法程序,以便能采取制止对本条约所涵盖权利的任何侵犯行为的有效行动,包括防止侵权的快速补救和为遏制进一步侵权的补救。

第十五条 大会

(1)(a)缔约方应设大会。

(b)每一缔约方应有一名代表,该代表可由副代表、顾问和专家协助。

(c)各代表团的费用应由指派它的缔约方负担。大会可要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下称为“本组织”)提供财政援助,以便利按照联合国大会既定惯例认为是发展中国家或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国家的缔约方代表团参加。

(2)(a)大会应处理涉及维护和发展本条约及适用和实施本条约的事项。

(b)大会应履行依第十七条第(2)款向其指定的关于接纳某些政府间组织成为本条约缔约方的职能。

(c)大会应对召开任何修订本条约的外交会议作出决定,并给予本组织总干事筹备此种外交 会议的必要指示。

(3)(a)凡属国家的每一缔约方应有一票,并应只能以其自己的名义表决。

(b)凡属政府间组织的缔约方可代替其成员国参加表决,其票数与其属本条约缔约方的成员 国数目相等。如果此种政府间组织的任何一个成员国行使其表决权,则该组织不得参加表决,反之亦然。

(4)大会应每两年召开一次例会,由本组织总干事召集。

(5)大会应制定其本身的议事规则,其中包括特别会议的召集、法定人数的要求及在不违反本条约规定的前提下作出各种决定所需的多数。

第十六条 国际局

本组织的国际局应履行与本条约有关的行政工作。

第十七条 成为本条约缔约方的资格

(1)本组织的任何成员国均可成为本条约的缔约方。

(2)如果任何政府间组织声明其对于本条约涵盖的事项具有权限和具有约束其所有成员国的立法,并声明其根据其内部程序被正式授权要求成为本条约的缔约方,大会可决定接纳该政府间组织成为本条约的缔约方。

(3)欧洲共同体在通过本条约的外交会议上做出上款提及的声明后,可成为本条约的缔约方。

第十八条 本条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除本条约有任何相反的具体规定以外,每一缔约方均应享有本条约规定的一切权利并承担本条约规定的一切义务。

第十九条 本条约的签署

本条约应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开放供本组织的任何成员国和欧洲共同体签署。

第二十条 本条约的生效

本条约应于30个国家向本组织总干事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三个月之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成为本条约缔约方的生效日期

本条约应自下列日期起具有约束力:

(i) 对第二十条提到的30个国家,自本条约生效之日起;

(ii) 对其他各国,自该国向本组织总干事交存文书之日满三个月起;

(iii) 对欧洲共同体,如果其在本条约根据第二十条生效后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则自交存此种文书后满三个月起;或如果其在本条约生效前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则自本条约生效后满 三个月起;

(iv) 对被接纳成为本条约缔约方的任何其他政府间组织,自该组织交存加入书后满三个月起 。

第二十二条 本条约不得有保留

本条约不允许有任何保留。

第二十三条 退约

本条约的任何缔约方均可退出本条约,退约应通知本组织总干事。任何退约应于本组织总干事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年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条约的语文

(1)本条约的签字原件应为一份,以英文、阿拉伯文、中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签署,各该文种的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2)除本条第(1)款提到的语文外,任何其他语文的正式文本须由总干事应有关当事方请求,在与所有有关当事方磋商之后制定。在本款中,“有关当事方”系指涉及到其正式语文或正式语文之一的本组织任何成员国,并且如果涉及到其正式语文之一,亦指欧洲共同体和可成为本条约缔约方的任何其他政府间组织。

第二十五条 保存人

关于十一的作文 篇十三

近几年来泰山知名度不断提高,研究泰山的学者队伍也不断扩大,有关泰山的文献也由此不断增加。为了宏扬泰山文化,同时也给大家检索泰山文献提供方便,我曾经前后用了3年的时间编写了《泰山历代著述提要》一书,该书被列入《泰山文化丛书·文献资料编》。此书出版后,得到了社会各方面的关注,《大众日报》也做了专题介绍。今年我又应泰安市情丛书编委会的邀请,在原书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补充,增加了各县市有关的泰山文献、史料,预计今年年底完成。下面根据编写《泰山历代著述提要》(以下简称泰山文献书目)一书的实践,谈谈地方文献书目的编制方法和它的社会价值。

1         泰山文献书目的编制结构和内容

泰山文献书目的编制不拘泥于传统的编制体制,根据其特点分为四部分,即著录、内容提要、作者简介、附录。

1.1       著录

著录格式按照国家标准《文献著录总则》(GB3792.1-83)、《普通图书著录规则》(GB3792.2-85)、《非书资料著录规则》(GB3792.4-85)确定著录标引细则。根据文献的具体情况采用多种方法著录,有的详细著录,如“泰安州志 四卷 任弘烈修;段廷选纂。—— 万历三十一年(公元1603年)刻本:康熙十年(公元1671年)邹文郁增补明刻本:民国二十五年铅印清康熙十年增补明历三十一年原刻本。—— 一册,线装”;有的简单著录,如《文史资料选辑》则只著录题名、编辑单位,在内容提要部分首先介绍出版情况及责任者变化情况,然后分别介绍每一期的出版时间、开本、价格及内容。

1.2       内容提要

内容提要是对文献内容特点所做的说明,它是揭示文献内容最常用也是最基本的一种方法。泰山文献书目采用叙述性提要,主要分三个方面介绍:一是关于图书出版发行情况的说明。如金启辑《泰山志》提要,“《泰山志》二十卷是作者任泰安知府期间,考证旧泰山志书,搜罗金石,增广遗文轶事,凡千余条,历时四年而成。《泰山志》初稿完成后,金启调任济南,未能及时刊行,后辞官居常州。嘉庆十三年自己出资刊刻,并请常州知府转至泰安,移交岱庙道人收藏”。二是关于图书的篇章次序。如宋焘著《泰山纪事》,“全书共分三卷。一卷天集,记天神之事;二卷地集,记名胜古迹;三卷人集,记名宦人物”。三是关于图书内容的评价。如唐仲冕辑《岱览》,“该书详细全面介绍了泰山的古今历史、地理风貌,叙次明晰,征引博洽,考据精审。全书共征引经籍655种,录次金石766通。搜罗整理了历代正史及稗官杂录中的众多史料,堪称洋洋大观。在写法上,唐氏力摹史汉,文笔生动传神。本书的明显不足是考证著录上出现一些失误”。

1.3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按照目录学的观点应属于内容提要部分,由于泰安地方文献的作者或泰安人,或在泰安做官,或为集体著者,特点不一。因此,作者简介作为每种泰山书目的一部分做单独介绍。通过编制泰山文献书目整个过程,我认为首先是作者资料的收集,古代部分大多有史料文字记载,现代部分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前的著述作者比较难以介绍。在编写过程中我通过各种关系寄发《泰山著述著者调查登记表》,一般情况下作者都能回函。但还有的作者确不知道单位地址,如张鹤云著《山东灵岩寺》一书,即将送出版社仍然不知道作者的情况,偶然的一个机会我在《山东政协报》增补的政协委员中发现有张鹤云的名字,当时抱着试一试的想法给《山东政协报》的总编写了一封信并附上了一份作者调查表,结果70多岁的张鹤云教授很快回函,在书中补上了作者简介的内容。

作者简介的内容大致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作者简历,二是作者写作过程中介绍,如《泰山丛书》作者王介藩,“王氏终生从事泰山文献的整理工作,经常率领儿子亨豫远走山野,寻访断碑残碣,剔剥苔藓,辩识佚文,令子笔录归而校抄。三十多年来未曾稍懈。同时发奋积书,节衣缩食,一生共购书八千余册,以草堂三间为藏书室,名曰‘仅好书斋’。王氏一生编著书十三种,记六十册;抄书六十六种,记百五十余册;搜集泰山文献五十余种。王介藩从自己搜集整理的诸多文献中择其优者四十种,一百一十卷编辑《泰山丛书》,未竟即离开人世。其子亨豫继承父业,将其完成。并于抗战前铅印出版了《泰山纪事》、《岱宗大观》、《泰山图说》、《泰安州志》四种”。三是关于对作者的评价。

1.4       附录的编写

为了使泰山文献书目给读者提供相关的文献资料,在“古代部分”作者简介的后面增设了“附录”一栏,介绍它种书目之提要。如徐宗干修《泰安县志》十四卷“〔附录一〕《续修四库全书提要·史部》(《泰安县志》十四卷 清同治六年刻道光八年本)提要:邑令徐宗干修,蒋大庆等纂。宗干江苏通州人,由进士道光八年任。自泰安改州为县后,前令黄钤曾修邑乘,迄今又四十余年。其间人物之胜衰,建置之兴废,政教风俗之改变,义夫节妇之辈出,足以嗣微往哲,昭示来兹,不可不重为编次,以存文献……是志体制尚完善,记载也翔实,古今地志中,允称完善”。“〔附录二〕《方志考稿》(甲集 第三编 道光《泰安县志》十二卷 同治六年知县杨宝贤重刊)提要:道光八年知县徐宗干修。凡十二卷,一天章、恩赉、盛典纪、沿革、职官表、历代巡望考;二方域考;三山川考;四建置考;五田赋考;六学校考;祠祀考;八选举考;九人物烈女传;十政绩录;十一金石录;十二艺文录。卷首序文、目录、凡例、图考,而以杂稽录焉。本志于泰山事迹挂漏甚多,记次无法,更不如府志矣”。

除此之外,泰山文献书目为了方便大家检索,还在“古代部分”之后增加“附编”一栏。附编一内容:泰山古籍书目收藏单位,分别列出书名、卷册、编撰者、出版者、现收藏单位。附编二内容:泰山古籍未见书目,分别列出在编写泰山文献书目过程中查找到的有关泰山书目方面的信息。

泰山文献书目末附“著者索引”。由于篇目中有很多以泰山为标目的著述,无法以题名排列。因此,以著者笔画笔形为序,同一著者的著作再以正文内容编排顺序依次排列。

2 地方文献书目的社会价值

2.1       重视积累,保存文献

地方文献具有它的特殊性和特别用途,重视地方文献的收集积累,建立地方文献专藏,为地方文献书目的编制奠定了基础。根据编制泰山文献书目的过程,我个人认为,一是要全。确定题目之后,一定要广泛撒网,凡是题目范围之内的,通过各种方式,尽量收集齐全。我编写泰山文献书目前后用了三年的时间,主要通过各图书馆、博物馆、资料室、个人藏书借阅、抄录等途径广泛收集资料。另外就是到各书店、小书摊购买。二是要不断地积累补充。泰山文献书目提要由青岛海洋大学出版社出版之后,我遇见有关泰山方面的著述仍然特别关注。事隔一年,泰安市文化局编辑《泰山大全》一书,在补充数十种泰山文献书目之后被收入,已由山东友谊出版社出版。今年又增加各县市区有关泰山文献书目百余种,扩充到三十余万字,被作为《泰安市情丛书》的一个重要分册,年底由山东地图出版社出版。

泰山文献书目出版以来,泰安市图书馆及驻泰各高校图书馆都建立了专门收藏泰山文献的研究室和研究所,并且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泰山研究学者总感到收藏类型、范围、程度不够。因此,去年年底又提出了建立“泰山文献馆”的倡议。收藏内容不仅包括纸质的有关泰山的著述、稿本、手稿等,而且包括有关泰山的拓片、照片、影印片、录象片、幻灯片、磁盘、磁带等;主办的方式属民间、个人行为,不受任何行政部门的控制和制约;经费来源由发起人集资、接受社会团体及个人捐资,向宗教机构、海内外热爱泰山的个人募捐,目前正在操作和实施过程中。

2.2       提供资料线索

著名目录学家姚名达在所著《目录学》中说:“图书是人类知识的结晶,而目录是开放人类知识的钥匙,假如没有钥匙,吾人就不容易得其门而入”。书目的这种指南作用,首先体现在为科研工作者提供了检索有关文献的线索,例如春秋鲁国著名圣贤柳下惠墓位于泰安市新泰天宝镇郭家庄村西500米处,修建年代不详。清代泰安知县毛蜀云在任期间重新整修墓地,并立“和圣故里碑”,当地父老为表彰毛公政绩又为毛蜀云立“德政碑记”。泰山研究学者周郢从泰山地方文献中广泛钩沉史料,先后在四川《仁寿文史》(毛蜀云系四川云寿县人)、山东《齐鲁文史》发表文章,介绍评述了毛蜀云在泰安期间曾复兴名胜、重修柳墓的政绩。这些文章引起了居住在台湾的毛蜀云曾孙毛铸伦(时任台湾中华统一联盟副主席)的注意。1994年8月1日,毛铸伦先生偕同老父毛登沂先生来到新泰捐款一万美元,重修此墓,并新建了石坊。如今,墓区周边又经当地政府和企业家进一步绿化增修,已经成为一处进行乡土教育的基地。

其次,书目收集著录一批相关的文献,能为研究者系统地提供某一方面的文献概貌,不仅帮助科研人员了解学科的历史演进,而且帮助他们全面地掌握学科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例如泰山研究学者马东盈先生根据泰山文献书目中党史部门提供的资料及《泰山风云》一书,进一步查找到了毛主席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中发至泰安的电文、电报,这些史料内容在过去的记载中是不完整的,他通过进一步检索各种文献资料,写出了二十余万字的《毛泽东与泰山》一书,此书出版后,得到了各个方面的关注,发行特别好,已经重印了一次。

2.3       重视地方文献的开发利用

搜集的目的就是为了利用,地方文献的特殊性决定了它的高利用率和不可替代性。当然,随着时代的发展,地方文献工作也要与时俱进。为了进一步开发利用它,还需进一步普及地方文献知识,界定地方文献的范围,提高对地方文献价值的认识。另外,地方文献书目工作近几年也有了长足的发展,为进一步开发利用地方文献做了大量基础性工作。而且伴随着科技时代的步伐,书目工作现代化同样是书目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其领域也在不断拓宽,从编目自动化走向文摘自动化、翻译自动化、索引自动化、检索网络化。所有这一切,都对书目工作现代化提供了支持。目前,泰山文献书目已被做到《泰山网》页上,以此为依托,为传播和宏扬泰山文化,又建立了《泰山网》文献频道,提高了网站的点击率,增强了文献的利用率。另外,在此基础上,又编印了《泰山文献丛刊》。今年底完成的泰山著述提要也准备做成光盘发行。现代化的检索手段无疑方便了用户的查询与使用,同时为认识地方文献书目的重要性做了有利的介绍与宣传。

地方文献书目的整理工作不仅具有如此巨大的有形价值,其无形的价值力量也是不容忽视的。地方文献详细记载了一时一地的社会的综合状况,为人们了解历史社会,了解民族的优秀文化提供了一个便捷的透视窗口,从而增强了整个社会人群的人文素质,这对于培养国民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发挥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地方文献书目作为收集地方文献的一个仓库,因此它也相应的发挥着同样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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